應收賬款質押的特征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應收賬款質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應收賬款質押的簡介
這些債權與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的區(qū)別在于,這些債權由于有一定的書面憑證作為記載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經具備了物化的性質。而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由于不具備類似的權利憑證作為表征,在權利的公示、權利的期限及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確定性,從而在作為質押的標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關于“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之規(guī)定,給普通應收賬款債權質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間。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普通債權來設定質押,也得到許多國家如德國、瑞士等的立法承認。
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原因
(一)市場經濟中的信用風險
市場經濟中,根據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市場主體是理性最大化者,市場主體在從事市場活動時的目的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構成完美的市場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市場信息的完全、有效性。然而,基于時間和其它因素的限制,市場主體并不能掌握市場中的所有信息,經濟生活的復雜多變以及信息的不對稱,導致了市場中存在著大量的風險。
正是為了防范并規(guī)避市場風險,信用才成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條件,信用制度的存在,使得人類的合作得以不斷擴展。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信用缺失必然成為我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障礙。具體到融資業(yè)務,貸款人在放貸時需要考慮放貸資金能否收回的風險。貸款人在是否放貸、放貸額度等方面是有所選擇的,問題的關鍵在于貸款人如何找到信用度高、能夠按期還貸的借款人。
在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由貸款人逐一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不免費用過高,放貸后的監(jiān)督合同履行的成本更為高昂。而且,貸款人因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及監(jiān)督履行而支出的高昂費用最終會以增加貸款利率的方式由借款人承擔,使借款人的融資成本增加,阻礙了可能發(fā)生的融資活動。
(二)擔保制度對信用風險的規(guī)避
市場經濟所具有的巨大活力進而對融資的大量需求,是現代擔保制度得以產生并發(fā)展的根本原因,擔保制度分為人保與物保兩大種類。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我國“由個人和第三方提供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35%;由擔保物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34%;同時由擔保物和第三方保證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6%”,發(fā)達市場經濟融資擔保主要是物保的方式,“大約70%—80%的貸款都是有擔保物的貸款。擔保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的問題,激勵借款人償還貸款。”(P3)然而,“在當下之中國,能夠為銀行所接受的擔保物往往只能是作為不動產的土地和房屋,并且,土地、房屋的抵押登記、評估等各項費用均十分高昂,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xù)包括抵押登記、評估及抵押的實現費用等,其成本占到了質押成本的20%左右”(P3),如此高昂的費用使借款人不得不轉向有體動產和權利的擔保方式。動產質押限制了債務人將質押財產用于商業(yè)運作的能力,限制了動產擔保制度的發(fā)展,“實踐中,動產質權往往僅適用于個人消費融資的情形,而與現代商事融資幾乎沒有關系。”(P20)在此情形下,權利質權的重要性得以凸現。
(三)權利質權中的應收賬款質押
應收賬款是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項債權,例如,根據福建省統計局的統計,2007年福建省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產成品的應收賬款凈額(兩金)達1875.61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3.8%,占流動資產平均余額比重為40.0%,其中,應收賬款1313.84億元,增長23.0%,占流動資產平均余額28.05%。在中國,大約一半的中小企業(yè)資產是以應收賬款和存貨的形式存在,中小企業(yè)融資難集中體現在中小企業(yè)的貸款難和銀行對中小企業(yè)的放款難。(P22)在國外,應收賬款、存貨等被看作最有價值的擔保物。在美國,動產擔保的70%是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在中小企業(yè)的企業(yè)資產中占據較大比重,在其它可供擔保的財產較少的情況下,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打破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的困境?!段餀喾ā穼嵤┣?基于物權法定原則,銀行不能開展應收賬款質押業(yè)務。
《物權法》對應收賬款質押的規(guī)定拓展了企業(yè)尤其是中小企業(yè)的融資渠道,同時也為銀行的質押業(yè)務提供了一個新的業(yè)務增長點,有利于銀行金融創(chuàng)新的發(fā)展。
應收賬款質押的必備特征
盡管我國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以一定的應收賬款來設定質押,但并不是所有應收賬款都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1)可轉讓性,即用于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者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基于該基礎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及于合同雙方。則履行這樣的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此外,基于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化。由于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于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于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描述,作出盡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時效性,即用于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從法律權利已蛻變?yōu)橐环N自然權利。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fā),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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