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天工傷工資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工作10天工傷工資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稱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下面讓學習啦小編來帶大家了解一下工作10天工傷工資計算標準,希望能幫到你。
工作10天工傷工資計算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列》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yè)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致殘的,參照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工傷職工還有權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保險待遇。在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時,均需要依據本人工資的數額作為基數。但目前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本人工資”的規(guī)定,存在較大的缺陷,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好把握的情形,爭議較大。
依據相關規(guī)定,職工在受到工傷事故傷害前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并實際領取了工資的,確定本人工資的數額很簡單。但是,如果勞動者受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很短(甚至不足一個月),沒有領取工資的,就無法按照該規(guī)定計算本人工資。這種情況主要發(fā)生在初次就業(yè)的勞動者到工作單位上班不久、或者在新的崗位工作不久即發(fā)生工傷事故,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事先對工資數額也沒有明確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本人工資”數額,法院形成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參照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數額計算。這是參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計算誤工損失的通常做法。但實踐中,有人認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與用人單位的職工工資收入情況存在差異,尤其是對于初次就業(yè)的勞動者,考慮其技能、勞動熟練程度等因素,其工資收入一般達不到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參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的60%計算。按照《工傷保險條列》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于勞動者在受傷前沒有工資,不應當理解為工資數額為零,沒有發(fā)生工資和工資數額為零,是截然不同的含義,因此,按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對勞動者也不公平。
第三,按照勞動者受傷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省勞動廳《關于貫徹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規(guī)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而發(fā)生工傷,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沒有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工傷認定標準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xiàn)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xiàn)工作單位,現(xiàn)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六、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作工傷的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稱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易安網整理參考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法規(guī)、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中具體賠償的項目、標準歸納總結一下七種賠償費用和相關賠償待遇。
工傷的基本定義
工傷,又稱為產業(yè)傷害、職業(yè)傷害、工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2007年,在美國有5,488人死于職業(yè)傷害,49,000死于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國家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機構(NIOSH)估測出在2007年有4百萬美國工人遭受非致命的與工作相關的傷害與疾病。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傷的產生背景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yè)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fā)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yè)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guī)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yè)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guī)范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職業(yè)病,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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