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案件移送稽查查處管理辦法知多少
為了規(guī)范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查處行為,強化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涉稅案件移送稽查查處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全文,僅供參考!
涉稅案件移送稽查查處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查處行為,強化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稅收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jiān)控和稅務稽查 “四位一體”聯(lián)動機制工作制度,進一步理順征管與稽查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劃分,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加強稅務稽查打擊威懾力,切實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征管、稽查部門在稅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加強協(xié)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則上應進行納稅評估,或日常檢查后,如發(fā)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由評估和管理制作《納稅評估移送稽查資料傳遞單》,移送對應的稽查局,作為稅務檢查約談和稅務檢查的依據。《納稅評估意見書》應納入稅務檢查檔案管理。
第三條 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確保稽查工作質量,稅源(征收)管理部門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處涉嫌違法案件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一)《納稅評估報告》;納稅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有: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對納稅評估中發(fā)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需稽查部門查處的原因;
(二)《稅務約談通知書》和《稅務約談筆錄》;
(三)經實地盤存和核查賬冊的,稅源(征收)管理部門可參照《稅務稽查案件證據收集基本要求》(桂國稅發(fā)〔2003〕179號)收集證據,移送稽查部門時,相關證據一并移送。
1.證明貨物銷售收入實現應取得貨物所有權轉移、相應利益體現、結算方式、財務處理方式等方面的證據。
2.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證據:
(1)已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收集已進行稅務登記的資料;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稅收征管的,收集其相應資料。
(2)未辦稅務登記的,收集其工商登記資料。
(3)被查對象為自然人的,同時收集能確認其身份的資料。
(4)查處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收集出口企業(yè)的《出口企業(yè)退稅登記證》。
第四條 稅源(征收)管理部門移送稽查局立案查處程序:
(一)在評估和管理中發(fā)現符合應移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查處的,應按《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分析 納稅評估 稅源監(jiān)控稅務稽查 “四位一體”聯(lián)動機制工作方案》(南市國稅發(fā)〔2007〕239號)中的“具體聯(lián)動工作流程”規(guī)定向稽查部門辦理移交手續(xù)。
(二)稅源(征收)管理部門向稽查部門移送有關涉稅事項時,應制作《移送稽查通知書》,寫明移送的主要事項并附送有關資料。征管、稽查部門應完善移送資料交接手續(xù),確保信息的安全和暢通。
(三)稽查部門應建立《移送稽查對象登記臺賬》,按接收時間順序記賬,《移送稽查通知書》由綜合選案部門存檔備查。臺賬應包括以下內容:接收時間、移送單位、移送編號、移送稽查對象名稱、性質、安排檢查任務通知書編號。
(四)稽查實施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實施若干規(guī)定》(桂國稅發(fā)〔2005〕195號)實施檢查,稽查部門的工作時限:
1.相關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門在收到《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單》2個工作日初步確認是否同意進行案源登記;
2.相關稽查局稽查實施部門進行稽查任務接收后,1個工作日內進行任務分配;
(1)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
(2)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和其他抵扣憑證的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3)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查工作,檢查人員需填制《申請延期檢查審批表》,經市局領導批同意后,方可順延。
3.各稽查局審理部門在檢查實施環(huán)節(jié)完成檢查工作和由稽查實施人員在出具《稅務稽查報告》的同時提出稽查建議,審理部門在接到《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后1個工作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審理若干規(guī)定》(桂國稅發(fā)〔2005〕194號)進行審理。
4.各稽查局執(zhí)行部門在稽查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和稽查建議,反饋給對應的稅源(征收)管理部門。
第五條 考核管理按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源監(jiān)控、稅務稽查“四位一體”聯(lián)動工作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以前制定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有不同或抵觸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涉稅案件移送稽查查處管理辦法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