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規(guī)定
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規(guī)定
為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保障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無本市常住戶口,從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來京暫住的人員(以下簡稱外地來京人員)。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雇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來京人員較多的地區(qū),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戶籍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戶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fā)《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暫住證》由市公安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戶籍管理對外地來京人員規(guī)模進行控制。對外地來京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qū),應當采取有效的疏導措施,使暫住在該地區(qū)的外地來京人員的數量,不超過外地來京人員所占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區(qū)、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后,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guī)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一)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yè)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xiāng)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一)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或者無固定住所的人員;
(二)育齡婦女無原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的;
(三)乞討、街頭賣藝人員;
(四)從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五)無照行醫(yī)人員;
(六)制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倒賣各種票證、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員;
(七)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
已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條 對各項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0日內核發(fā)《暫住證》。
對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暫住證》上注明系來京務工經商?!稌鹤∽C》上未予注明的,勞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一條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逾期作廢?!稌鹤∽C》有效期滿后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并向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規(guī)定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納工本費和手續(xù)費。
第十七條 雇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二)帶領或者督促外地來京人員及時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京時注銷暫住戶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報暫住登記、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四)不得雇用無《暫住證》的人員;
(五)按規(guī)定向公安派出所報告外地來京人員變動情況;
(六)發(fā)現外地來京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guī)定辦理延期手續(xù)的,責令補辦,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
(二)涂改、轉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視情節(jié)輕重吊銷《暫住證》;
(三)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guī)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五)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公安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十九條 港、澳、臺同胞和華僑來京暫住的戶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guī)定》和《市公安局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guī)定〉的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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