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規(guī)定
公安部、財政部關于改變人民警察服裝生產供應辦法和加強警服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條例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決定將生產供應人民警察服裝的管理工作,由現行公安部統一生產供應的辦法,改為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公安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統一著裝規(guī)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產廠自行安排生產供應。為加強人民警察服裝的管理工作,合理劃分公安部與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產供應工作上的管理權限和職責,保障警服供應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變警服生產供應管理辦法后,公安部將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人民警察服裝的式樣、顏色、供應標準和著裝范圍等規(guī)定,加強對人民警察服裝的宏觀管理;各地公安廳、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和公安部、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監(jiān)督、制約機制,切實加強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任務:
(一)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與財政部共同調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裝的著裝范圍、供應標準、顏色和制式(含警銜等專用標志)等有關問題,以及制定有關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裝、服裝材料和專用標志的技術、工藝和質量檢驗標準。
(三)對人民警察服裝的生產采取指定生產廠的管理辦法,并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裝、服裝材料和專用標志的生產。按年度組織全國人民警察服裝生產計劃訂貨會,監(jiān)督各地公安廳、局與指定生產廠簽訂生產供貨合同,提供平等競爭、擇優(yōu)劣汰的條件,指導各地公安廳、局監(jiān)督檢驗警服質量,保障按計劃供應警服。
(四)加強對人民警察服裝的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指定生產廠亂生產、亂銷售警服和專用標志問題,查處干警亂著裝、亂佩帶專用標志問題,查處社會上冒充人民警察和非法生產、銷售警服和專用標志問題。
(五)負責人民警察服裝、服裝材料和專用標志的研制工作。
(六)負責全國人民警察警銜和公安肩章、臂章、警種符號等警服專用標志的生產供應和管理工作。
(七)統計和掌握全國人民警察著裝實力。調查研究解決警服供應和穿著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為調整和改革警服制式、標準提供依據。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公安局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任務:
(一)在公安部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認真執(zhí)行人民警察服裝管理工作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制度和標準,具體負責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警服年度生產供應工作,不得下放管理。
(二)參加公安部組織的全國人民警察服裝生產計劃年度訂貨會,與公安部指定的生產廠簽訂年度警服生產供應合同,同時報送公安部鑒證,并按合同直接與生產廠進行財務結算。有關警服的調撥價格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制定。
(三)向公安部編報年度人民警察著裝實力和警銜、肩章、臂章、警種符號生產供應計劃,將所屬各級公安機關所需警服和專用標志納入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公安廳、局的生產供應計劃。
(四)負責治理查處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警服和專用標志非法生產、銷售和亂著裝、亂佩帶專用標志問題,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公安部。
四、各著裝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批準的著裝范圍和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擴大著裝范圍,提高著裝標準和服裝面料標準,以及改變服裝制式和顏色等。如有違反,按違反紀律論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五、著裝單位和著裝人員必須遵守著裝規(guī)定,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不得將警服借給他人或送給親友、子女穿用。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如被他人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地區(qū)、各著裝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解決因組織生產供應警服所需的周轉金。財政部門根據各著裝單位生產供應被裝的實際情況與財力可能,盡力安排好被裝周轉金,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被裝周轉金的管理、監(jiān)督,提高周轉金的使用效益。對管理不善的單位,財政部門有權提前收回,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七、警用被裝的生產供應管理辦法改變后,各著裝單位不得亂收管理費和加價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各著裝單位必須收取的管理費,各著裝單位、財政部門應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明確收費標準和開支范圍。對所收取的管理費只準用于被裝管理方面的開支,不得用于發(fā)放獎金和搞福利。
八、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門人民警察的警服[含肩章、警種符號(不含警銜標志),下同],自1995起,改為按各自系統歸口計劃生產供應。具體辦法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各自負責匯總本系統年度警服生產計劃,報公安部備案,并分別代表本系統參加由公安部組織召開的警服生產計劃年度訂貨會,在公安部指定生產廠范圍內,自行選擇廠家,有關價格方面的問題,按現行經費渠道,分別商財政部門制定,并與生產廠家辦理財務結算。上述四個部門必須嚴格管理,不得把本系統的警服生產供應工作下放給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級警服管理部門管理。請接本通知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公安局盡快商當地同級檢察、法院、安全、司法被裝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在1994年內,妥善處理被裝庫存等有關事宜。
九、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色安干警被裝供應標準和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88]公發(fā)10號文件)和公安部、財政部《關于換著八九式警服的通知》([89]公(裝)字74號文件)中有關警服生產供應方面的內容,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實行。各地及有關著裝部門可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公安部、財政部備案。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遇到理解不一或不明確的問題,由公安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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