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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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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范文5篇

交通事故的頻繁,直接帶來生命的安全、財產(chǎn)的損失。交通事故是人們不想看到的,也不希望發(fā)生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歡迎大家來閱讀。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5篇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1

交通安全直接關系到學生的健康成長,學生的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我校一直十分重視交通安全教育,從領導到班主任,到老師,一直到學生,層層落實,做了許多有關安全的工作和活動。

1.學校應舉辦有關“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圖片展,讓學生認識到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

2、學校應定期安排老師向同學傳授交通安全知識。

3、通過該活動可以使同學們認識常見的交通標志,知道自己平時參與交通時的錯誤,了解相關的交通法律,懂得相關交通知識,與爭做知法守法的小公民拉近了距離。

4、平時在網(wǎng)上或書報雜志上看到有關安全方面的報道,及時地向同學們反講解。

5、和學們一起學習已實施的新交通法。

經(jīng)過安全教育課,可以使安全意識深深地烙在老師和每個學生的心中。學生們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識,懂得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識,也懂得了自我保護的方法。通過學習讓同學了解更多更新的交通法規(guī),懂得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

自由與規(guī)則同行,生命與自律同在。生命彌足珍貴。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維系著社會的穩(wěn)定,牽動著家庭的幸福,關系著廣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在學校的正確領導和統(tǒng)一布署下學習交通安全教育,廣大師生積極配合,熱情參與,交通安全知識深入人心,得到廣大師生的一致好評。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2

交通文明是現(xiàn)代文明的一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同時也是人民素質(zhì)的一種體現(xiàn)。在當下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經(jīng)常能看到一些不文明的交通行為。比如行人闖紅燈、駕駛?cè)瞬欢Y讓斑馬線、開車打手機等等。對于我們學生來說在馬路上追逐打鬧、騎自行車上機動車道、翻越交通圍欄等都是不文明行為的表現(xiàn)。

近期,學校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學習中的一些案例就給我上了生動的一課。案例中的那些觸目驚心的交通事故真的讓人看了害怕。印象最深的就是騎車佩戴安全頭盔的兩個例子,是否佩戴這個小小的安全頭盔在事故發(fā)生時真的決定了兩個人不同的命運。佩戴頭盔的男子在事故發(fā)生后由于頭盔的保護僥幸脫險,而另外一個沒有佩戴頭盔的人卻搶救無效死亡。由此可見,騎車佩戴安全頭盔是多么的重要。

一些不文明的駕駛習慣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因素。比如:不系安全帶,開車打手機,不正確使用燈光等,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我們經(jīng)常說的“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據(jù)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全國每天因酒后駕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高達196起,這些血淋淋的數(shù)字無時無刻不在提醒著我們“交通事故猛如虎”。看著這些偶然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其實背后都有其必然性。正確、文明的交通行為是保證我們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最后,我想說“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我們都是參與者,每一個人都是文明的主角。遵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文明出行,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也是我們?yōu)閯?chuàng)建文明城市做出的貢獻”。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3

現(xiàn)代交通的發(fā)達雖然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便利,但同時也增加了許多安全隱患。有時,一些人因有急事,常常闖紅燈。而就在那刻,一個生命就從這個世界上消失了;有時,有人騎自行車,在機動車位上行駛,看見汽車從身邊過去,想不愿服輸似的,便飛奔起來,有的汽車鳴笛警示了,他卻聽不見,就撞上了迎面開來的汽車……

生命是寶貴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們應該養(yǎng)成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良好習慣??赡苡械膯T工闖了幾次紅燈都沒發(fā)生什么事情,抱有僥幸心里,不要等出了事故再去后悔,那已經(jīng)是均可挽回的了。

遵章守紀,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學習,我認識到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未來的日子里,不論我是騎自行車,還是行走,我們一定堅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來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讓我們把“交通安全”這四個字在心里永遠扎下根,讓全體員工都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讓交通事故永遠在我們生活中消失,讓我們的明天充滿鮮花,充滿陽光。開開心心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4

世界上,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文明交通與人的生命息息相關。有幾句是關于文明交通方面的話:“紅燈停,綠燈行,穿過馬路要走斑馬線,車輛行人才安全?!?/p>

寒假中的一天,我到附近的文具店買練習本,忽然看見一位老爺爺?shù)乖诳燔嚨郎希亿s緊上前把老爺爺扶起來,又把拐杖拾給他。我問:“老爺爺,你怎么摔倒了?”他說:“我的眼睛失明了,晴天還能看到路影子,今天是陰天,我連路影子都看不見了?!蔽矣謫枺骸澳夏膬喝パ剑俊崩蠣敔斦f:“要過年了,我想去世紀聯(lián)華超市買些年貨?!薄斑@里是快車道,車子來來往往多危險呀!”我說。我把老爺爺攙到人行道上,我告訴他:“世紀聯(lián)華一直向北走,大約一里多路就到了,您慢慢地走,走好了?!崩蠣敔斦f:“謝謝你了,小朋友?!蔽揖娃D(zhuǎn)身去買練習本了。

突然,我想到老爺爺去世紀聯(lián)華還要過三道斑馬線,我趕緊三步并成兩步跑到老爺爺面前說:“老爺爺,還是我送您去吧,到世紀聯(lián)華還要過三道斑馬線呢,您眼睛不好,不安全?!崩蠣敔斦f:“那就太不好意思了!”

一路上,我攙著老爺爺邊走邊說著話,不知不覺的來到了琳瑯滿目的世紀聯(lián)華。我問老爺爺:“您要買哪些年貨呀?”他說:“買兩斤糖果和兩斤大糕就行了?!蔽?guī)е蠣敔斮I了這些東西后,我問老爺爺:“你家住在哪里呀?”他告訴我“住在殘聯(lián)大廈附近?!蔽艺f“我家也住那兒不遠,正好我送您吧?!崩蠣敔斦f:“那真是太謝謝你了!”我攙著老爺爺,一直把他送回家,心里非常高興,覺得自己長大了。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交通安全絲毫不能馬虎,要是人人做到文明交通伴我行,人人都獻上一份愛心,這個世界那該多美好??!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5

(一)我國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的立法現(xiàn)狀

關于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存在太多的爭論。《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的侵權(quán)行為法中的適用。按照目前的通說,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無疑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

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終止施行,車主的墊付義務失去依據(jù),這是否意味著車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須再承擔任何責任?答案是否定的?!兜缆方煌ò踩ā穼囍髫熑挝醋鞒雒鞔_的規(guī)定,并不是忽略了這個問題,而是因為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較為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jù)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故而采用了“機動車一方”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用語。顯然,“機動車一方”包括駕駛員和車主,甚至包括乘車人員(譬如車上人員與駕駛員爭吵、車上人員發(fā)生打架致駕駛員未能專心駕車而引發(fā)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也未排除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jù)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再結(jié)合案件事實確定,以免產(chǎn)生因特別法作出硬性規(guī)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適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于機動車一方內(nèi)部及單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jù)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quán)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侵權(quán)行為人要能夠轉(zhuǎn)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quán)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guī)定。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quán)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zhuǎn)移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而對于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fā),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fā)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確定其相應的責任,簡單的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無過錯責任產(chǎn)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

1、無過錯責任產(chǎn)生的社會基礎

我們知道,從無過錯責任產(chǎn)生的歷史淵源來說,無過錯責任之所以產(chǎn)生,是因為: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導致工業(yè)災害頻生、交通事故驟增、公害嚴重損害人們的生命健康以及產(chǎn)品缺陷經(jīng)常導致消費者的嚴重損害。而且在現(xiàn)代工業(yè)事故中,基于工人過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試圖尋找一種較之傳統(tǒng)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嚴格的法律對策對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救濟。于是在實行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之后,進一步產(chǎn)生了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是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群體力量之對比,以及尋求補償以息事寧人的角度來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它反映了高度現(xiàn)代化社會化大生產(chǎn)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也帶有社會法學的某種痕跡。無過錯責任對于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體現(xiàn)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無過錯責任其實就是一種危險責任,即因所從事的作業(yè)活動具有高度的危險而產(chǎn)生的責任。

2、無過錯責任產(chǎn)生的法理基礎

從危險責任的法理來說,侵權(quán)行為法中之所以產(chǎn)生危險責任這一歸責原則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風險開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對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危險,因此作為危險源的開啟者,當然需要承擔責任;

其二,風險控制與分散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對于這些活動或物品的性質(zhì)具有最為真切的認識,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險的現(xiàn)實化,因此作為危險的控制者,其應當承擔責任。而且通過法定的強制責任保險以及商業(yè)保險,這些人完全有能力將風險加以分散;

其三,報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從這一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原則,其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交通事故中,一個人購買了一輛車,他就能夠支配該車的運行,并從該車的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多種形式體現(xiàn),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租可獲取經(jīng)濟利益,自用則獲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擁有車輛的同時也為社會增添了一個合法的危險物,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危險,因此,作為車輛的保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危險責任。

從無過錯責任產(chǎn)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可知,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負擔以法定義務為依據(jù),是一種“危險責任”,其責任主體應包括機動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車的所有人(車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況下,車主對其車輛握有支配權(quán),運營的利益歸屬也歸車主;其次是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如果從駕駛車輛這一高度危險的活動中獲得了便利或者運營利益,也應當成為承擔危險責任的主體。作為雇員的機動車駕駛員,其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所獲得的只是謀生的工資,沒有獲得高風險作業(yè)下的高利益,雖車輛的具體操作是自己掌握,但運行支配受車主的控制,運行利益歸屬車主,因此,法律規(guī)定雇員的責任由雇主承擔。

(三)我國司法實踐對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對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明確采取了運行支配說與運行利益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答復“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法理基礎在于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愿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運行支配權(quán)和運營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該答復未排除車輛在正常運營下車輛所有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則認為:“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痹搹秃旧戏聪蛎鞔_了車主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只是要確定誰是真正車主。負責起草該批復的楊永清法官對該批復的解讀為:“根據(jù)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具體操作就是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加以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換言之,某人是否屬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于事實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判明。進一步說,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以該人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lián)性加以確定?!?/p>

(四)、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

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和理論,按照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說,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gòu)成共同侵權(quán),車主責任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jù)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zhuǎn),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nèi)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jīng)營、掛靠、租賃等經(jīng)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jīng)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對于上述分類中的自己責任、雇主責任、連帶責任和不承擔責任,已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應沒有爭議。司法實踐存在較大爭議的是出租車輛與出借車輛兩種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五)正確區(qū)分以營利為目的的車輛出租與純友情的車輛出借,合理劃分車主責任承擔。

確定車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中應承擔何種責任及數(shù)額,應區(qū)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車輛行為與不具有營利目的的純粹的友情借用車輛行為。

1、以營利為目的車輛出租的車主責任

車輛所有人將其車輛投入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經(jīng)營,顯然屬于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具有典型的運營經(jīng)濟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將車輛出租給租用人后,就喪失了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讓其承擔責任似有不公,其實不然。車輛的所有人對出租車輛負有維修保養(yǎng),確保車輛保持適于運營的良好狀態(tài)的義務;對租用人負有謹慎審查,確保將車輛出租給駕駛技術(shù)熟練的駕駛員,以盡可能降低交通事故發(fā)生風險的義務。而實際上,車輛出租人為追求營利目的,對車輛租用人的審查僅限于表面形式審查,只審查有無駕駛證,對租用人的駕駛技術(shù)熟練程度無法審查,更無法對出租車輛的轉(zhuǎn)借轉(zhuǎn)租進行控制,無疑大大增加了汽車這種合法的危險物對社會可能造成損害的風險。車輛所有人失去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營利目的的主觀故意行為,與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愿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車輛出租人對因追求營利目的而主動放棄約定時間內(nèi)車輛支配權(quán)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潛在危險應承擔無過錯的危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盜車輛案批復及連環(huán)購車案復函兩案中的亦反向確定了車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出租車輛的車主應承擔責任的限額,一概讓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合理的,這樣會扼殺了整個租車行業(yè)的發(fā)展,不利于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但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這會造成出租車輛的車主只享受從事汽車營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yè)所帶來的利潤,而不需承擔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所帶來的風險,助長唯利是圖,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業(yè)事故發(fā)生的投入,加大整個社會的交通公共安全隱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讓出租車輛的車主承擔無過錯責任,也并不是要將車主置于清家蕩產(chǎn)的地步,而是為了促進出租車輛行業(yè)的長期、健康發(fā)展。為彌補或減輕車輛運營高危作業(yè)給第三者或車上人員造成損害的風險,同時也降低和分散車主經(jīng)營車輛出租的風險,車主可通過積極、主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降低和化解車輛運營風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對第三人的損害,可通過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來獲得賠償,對于本車上人員所造成的損害,可通過投保車上人員險來獲得賠償,亦即從事車輛出租運營的車主,由于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加大,比純粹個人使用的私家車主應當負有更多的投保義務,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應當投保適當金額的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以增強自己的償還能力,負起與通過高度危險作業(yè)獲取運營利益相對稱的社會義務。此種加重的義務雖然法律尚未作出規(guī)定,但法院可以通過個案的判決逐步引導確立某些社會關系的建立所應遵循的公平的行業(yè)規(guī)則,分散不確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給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經(jīng)濟負擔或難以彌補的損失的風險,而車輛出租人為承擔此投保義務增加的費用則可通過整個車輛出租行業(yè)的普遍適當增加租車費用轉(zhuǎn)嫁給車輛承租人,其實質(zhì)仍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對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險賠償?shù)?,出租車輛的車主仍應當在與交強險、三者險或車上人員險相適應的限額內(nèi)與使用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不得以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而免責,以促使車主在從事車輛出租運營中盡到最大謹慎注意義務,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發(fā)生率,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此亦即法律規(guī)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損壞甚至報廢,或許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再讓車主承擔對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其實是合理的。因為車主的財產(chǎn)損失與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健康權(quán)損害是不可相比的,車輛財產(chǎn)的損失可以通過保險獲得賠償或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即使在向保險公司或事故責任人索賠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過先前或以后的車輛租賃收入得到補償而修復,但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卻是無法挽回的,即使受傷者通過治療身體得到康復,其所受到的心靈創(chuàng)傷也是難以撫平的。

2、純粹友情行為出借車輛的車主責任

對于純粹因友情行為而借出車輛的車主,由于現(xiàn)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轎車已非高消費產(chǎn)品,已有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漸發(fā)展成為日常交通工具的趨勢,親友、同事之間一時之需借用車輛成為可能,但私家車車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礙于情面、維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絕大多數(shù)私家車的車主在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時,都會盡到非常謹慎的注意義務,具有不良嗜好或駕駛技術(shù)生疏的借用人一般會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率相對要低得多,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對車主課以較重的損害賠償義務,無異于禁止友情借用行為,這將導致社會人際關系的冷漠,妨礙同事之間、親友之間關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應當對友情借用車輛行為課以較重的賠償義務。但友情借用行為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畢竟這個合法的危險物是車主的,而且車主保有車輛獲得了生活與工作的便利,不承擔責任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精神不符,而且也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注意義務。

友情借用車輛情形下車主的賠償責任,應較以營利為目的出租車輛的車主責任要輕得多,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其性質(zhì)應為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因車主相對于受害人而言應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承擔能力。賠償限額在車主已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險的情況下,僅應以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賠的情況下,車主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車上人員險可獲得賠償?shù)囊话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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