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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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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程序

  談判,是有關方面對有待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會談。而在政府采購中,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供你閱讀參考。

  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性條款

  競爭性談判方式相對于招標方式有其明顯特點,如采購過程中可以對采購要求包括實質性條款進行談判、供應商有兩次報價機會等。由于以往的規(guī)定中對競爭性談判的約束條件較少或不明確,具體操作時具有很大靈活性,在實際工作中,較其他非招標方式應用更廣泛。然而,同時也成為許多采購人放棄招標方式的理由。因此,競爭性談判方式必須規(guī)范使用,防止濫用。

  《政府采購法》第30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對這四種適用情形的其中三種進行了限制性規(guī)定和補充說明。

  (一)適用情形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出現此情形時,可以重新招標也可以經批準后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4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和《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評審委員會要在采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如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即不能改變采購方式;當招標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條款時,方能考慮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或其他采購方式。因此,74號令第28條的規(guī)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因此,筆者以為74號令中針對此適用情形的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出現以下任一情況:①沒有供應商投標;②沒有合格標的;③只有兩家供應商投標;④評標后只有兩家供應商合格。二是此情況的出現并非由于招標過程和招標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變采購方式并不能解決導致招標失敗的投標人數量問題。因此74號令第12條規(guī)定,除了公開發(fā)布公告,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還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邀請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活動:一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二是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同時,74號令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可以改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兩家采購。相應的,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最少家數、候選成交供應商家數由三家下調為兩家。當然,此情形下采用競爭性談判也應符合74號令第28條規(guī)定。

  (二)適用情形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此情形下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能充分發(fā)揮其優(yōu)勢:一是利用談判過程逐步明確采購項目的詳細技術數據,完善采購需求;二是采購需求直接與市場供應能力匹配,采購需求設置更合理;三是節(jié)約采購人的采購準備時間,提高采購效率?!墩袠送稑朔▽嵤l例》提出的兩階段招標正是出于這個目的,74號令對此項表述沒有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適用情形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74號令對此類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這種時間上的緊迫性是“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的”,這種規(guī)定在于限制采購人以時間緊急為借口規(guī)避招標。筆者以為,雖然74號令作出了限制,但適用情形三仍然是個軟條款,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采購單位和主管部門嚴格把關,否則很難收到預期效果。

  (四)適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對此項內容表述為“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將此種情形下的采購標的限定在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和不能確定時間數量的服務項目范圍內,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貨物、服務均不得以價格總額不能確定為由選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二、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時間條款

  《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guī)文件均未明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各關鍵時間節(jié)點,這使其在實際運用中成為一個缺乏約束、可以自由定義的“大”采購方式。對此,74號令作了更加細化的補充,其中,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時間要求有:

  (1)談判文件自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時間為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為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則澄清截止時間應為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的編制,自澄清和修改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即在時間管理上視為重新發(fā)布了一份新的談判文件;

  (3)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

  (5)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上述規(guī)定中,第(1)(2)項規(guī)定也適用于詢價采購方式,第(3)(4)(5)項規(guī)定適用于其他非招標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中的退出條款

  74號令第34條規(guī)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此規(guī)定很容易被認為不合理,如果允許供應商在最后報價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應商家數不能滿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談判失敗的風險,并給了少數供應商投機鉆營的機會。筆者以為,對此條規(guī)定的理解關鍵在于區(qū)分“可以退出談判”和“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的內涵。“可以退出談判”是無條件的退出,供應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則是有條件的退出。如果根據談判情況,采購需求并沒有超出談判文件和供應商提交的相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或根據談判情況最終形成的新的采購需求沒有超出供應商的能力范圍,那么供應商的退出是違背誠信原則而不能被接受的,應視為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后撤回響應文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沒收其保證金。

  同時,74號令第33條第2款規(guī)定,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74號令第34條的規(guī)定其實是為提交被推薦方案供應商以外的其他供應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機制,即對提交被推薦方案的供應商,“要求”其提交最后報價,而其他供應商視其自身情況可以作出兩種選擇,一是就被推薦方案進行最后報價,二是退出裁判。這樣的規(guī)定一方面使采購人在談判中獲得供應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維護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政府采購法》實施之后,財政部分別發(fā)布了18號令、74號令,使政府采購的法制體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對于集中采購機構來說,深刻理解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則、目標和宗旨,在采購項目中切實予以貫徹執(zhí)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能職責,實現公開、公平和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

  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

  一、準確把握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的概念與含義

  談判,是有關方面對有待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會談。而在政府采購中,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因此,可以說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就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從這個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幾個構成要素:一是參加談判的主體必須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即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二是談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三是談判必須有供應商參與,且必須是多家供應商參與(通常不少于三家)。四是實施的過程是必須要通過談判進行。五是最終的結果必須要談判的基礎上,從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中確定出成交供應商。

  二、正確認識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性質和特點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就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分別進行多輪討價還價,就諸如貨物制造、技術規(guī)格以及供應、運輸、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價格、交易條件、其它相關條款等合同要件達成共識的藝術。由于談判中的因素相互關聯,談判藝術要求談判人要綜合運用判斷、謀略和相關常識。因此,政府采購中的競爭性談判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方案的細節(jié)進行面對面的商談,而不僅僅是靠交換采購文件來實現。

  與招標采購的對象的特點相比,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對象的特點具有特別的設計者或者特殊的競爭狀況。此類采購對象很少能形成競爭的市場,也沒有確定的價格。因此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對采購對象的制造、供應、服務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價時,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談判方法。而在多家供應商參與的情況下,采用競爭的方式,通過多輪談判報價,對各種采購因素及內容細節(jié)在談判過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討論,使總體方案報價更容易接近適當的價格,并常常能加以調整,以取得價格上的共同利益。

  三、準確掌握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優(yōu)缺點

  競爭性談判,是在招標方式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一種方式,在特定的條件下,競爭性談判采購較招標采購更能滿足政府采購的目標。但競爭性談判采購也有自己的優(yōu)缺點。

  優(yōu)點主要表現在:一是凡特殊規(guī)格,經營的廠家不多,有時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幾家,競爭的對象少,采用談判確定成交,比較合理;二是有利于緊急采購,及時供應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資和服務;三是能對一切條款內容細節(jié)進行詳細洽談,更容易達到適當的價格和一致的協議;四是可選擇適當的對象,并兼顧供應商以往的業(yè)績,確保采購安全,防范采購風險;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標的實現或互惠條件的運用。

  缺點主要表現在:一是無限制的獨家談判,容易造成廠家抬高價格;二是違反自由競爭精神,助長企業(yè)托拉斯壟斷價格,阻礙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三是秘密談判,容易給參與者或操作人員造成串通舞弊的機會。

  四、正確把握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的條件,這個適用條件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適用的范圍,即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對象主要是指貨物或者服務。二是適用的情形,即競爭性談判采購只適用四種情形,當出現這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采購。這些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標失敗有三種情況: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后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guī)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fā)與設計。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由于公開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采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采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guī)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以前不曾采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明確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應遵循的原則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時,首先應遵循政府采購的一般原則,即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還應著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則:

  (一)競爭原則。談判應保證適當的競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與多家供應商(其數目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的競爭。遵循這項原則,還應注意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必須是資格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三)公平原則。指談判文件所規(guī)定的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在談判過程中,應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任何供應商進行歧視,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淘汰供應商應按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

  (三)保密原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某一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應當是保密的,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與談判有關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原則。指在談判開始前,必須事先制定出談判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在對供應商的談判方案進行評審時,必須按照事先公布的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進行,以避免評審過程的主觀性。

  六、嚴格遵循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個步驟:一是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是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是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是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是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標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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