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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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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論文

  中國法律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律文化之一。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律文化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文化論文篇1

  談談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異

  【摘要】

  本文從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礎上區(qū)分了不同的法治類型,并且總結出二者的區(qū)別,目的在于將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進而為我國的法治提供一種橫向上的借鑒。

  【關鍵詞】

  法律文化;法治;差異

  隨著中國國力的日漸增強,國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發(fā)展的今天,能夠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獨一無二的價值歸屬。當我們演繹西方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的發(fā)展路徑的時候,越發(fā)感到單純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國生根發(fā)芽。因此,我們要想很好的學習西方先進的制度與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做到有條不紊,有的放矢。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強大的思想運動”,這個思想運動或者說是價值問題是任何時代的文化必然具備的一個核心問題。武樹臣先生將法律文化概括為“法統(tǒng)”、“法體”、“法相”和“法態(tài)”,他認為“法統(tǒng)”是法律文化的內(nèi)核,“法體”則是法律文化的外殼,“法相”是法律文化橫截面,“法態(tài)”是法律文化的運行狀態(tài)①。“法統(tǒng)”是貫穿于法律文化體系的核心概念,其所關涉的是法文化的價值核心問題,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類型主要就是依據(jù)“法統(tǒng)”的差異而做出的一種界定。根據(jù)這種劃分我們從不同角度來簡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異。

  1.西方法律文化與西方法治

  縱觀西方的文明發(fā)展史,它的軸心時代就是古希臘和古羅馬。在當時存在兩種精神,一個是努斯精神,另一個是邏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種自由的精神,是靈魂的自由,它可以說是西方自由主義的傳統(tǒng)。另一個邏各斯精神是一種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種理性主義的傳統(tǒng)。在西方還存在著一次大的變遷即啟蒙時代,是一個充分張揚人的個性的人類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為一個個體在理論上擺脫了政府的壓制,擺脫了強者的奴役,而真正地獲得了理論上的解放。啟蒙時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等等都在美國得到了繼承和發(fā)展。其實第一個提出法治國家概念的是偉大的哲學家伊曼紐爾•康德,他說道:擺脫不成熟的狀態(tài)而真正進入成熟狀態(tài)的標志就在于“人”。所以啟蒙時代的精神對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種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與中國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國是熟人社會,在農(nóng)耕文化的基礎上,人們生活在土質(zhì)松軟氣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為規(guī)范,這也就是禮??鬃又v名分,名不正則言不順,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種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講地位,不守禮節(jié)就會出現(xiàn)狂妄自大的情況??鬃釉诨卮鹑绾沃卫韲視r都會談到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禮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則,他認為國家的安定與否根本取決于統(tǒng)治者是否能夠禮賢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們著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體現(xiàn)在對統(tǒng)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沒有過多提及律法在國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時期,新的社會關系的產(chǎn)生推動了社會的變革,韓非子的觀點是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當下的,強調(diào)“以刑止刑”思想,強調(diào)“嚴刑”、“重罰”,這種思想也是法治優(yōu)先,希望國家制定的嚴刑峻法能遏制人們犯法的可能,通過重刑對人們產(chǎn)生一種心理上的鞭策,讓臣民都能聽話。

  3.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之下法治的差異

  我們說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個人和自由為基礎的一種法治和文化,而我們中國的法治和文化實際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為核心的一種文化和法治的運行方式,那么這是兩種不同的文化類型,也是不同的法治類型。

  3.1依附性和獨立性的差異

  人的主體自我意識是人對于自身的價值的認可和獨立人格的高揚,我們先來看馬克思在對人類歷史進行劃分的時候從人的角度對歷史階段的劃分,“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然發(fā)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tài),在這種形態(tài)下,人的生產(chǎn)能力只是在狹隘的范圍內(nèi)和孤立的地點上發(fā)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tài)。建立在個人全面發(fā)展和他們的共同的社會生產(chǎn)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②在第一個階段,人沒有主體性始終處于依附性狀態(tài),沒有任何個性可言。第二階段,是獨立性階段,人的獨立性獲得了空前的發(fā)展,但人卻深深的陷進了對物的依賴性當中。第三個階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發(fā)展的階段,人擺脫了依賴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發(fā)展的道路。在傳統(tǒng)的中國如果按照這三個階段的發(fā)展模式就屬于第一個階段,在中國傳統(tǒng)中兒子依附于父親、臣下依附于君王,在這個社會中人的獨立價值難以得到培育和發(fā)展。而在西方,從它立國的基礎,立憲的基礎和法治的基礎都可以看到那種獨立和自由,人的尊嚴至高無上性。所以我們的法治要走向獨立,體現(xiàn)對人的尊重。我們的目標是實現(xiàn)馬克思的自由人的聯(lián)合體。

  3.2權力運行機制的差異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jīng)驗”,由此見得,在啟蒙圣賢眼中的權力是一個相當可怕的東西。相對于傳統(tǒng)中國君主專制統(tǒng)治的特點來說,西方社會更強調(diào)權力分立的運行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屬不同的部門,法律的產(chǎn)生是有權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會出現(xiàn)像傳統(tǒng)中國那樣法自權出、朝令夕改的情況。我們傳統(tǒng)的時代是一種依附的關系,但是今天,從近代開始尤其是從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在不斷地追求一種現(xiàn)代性的法治,在不斷的追求一種民主性的法治,在這個路徑當中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必須擺脫一系列的對我們的真正的法治國家的建立有阻礙的因素,然后讓我們國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有法治才能夠保障每一個個體的尊嚴。而法治就必然讓權力有所制約,成為一種良好的運行機制,這是一個根本的切入點。

  3.3價值本位的差異性

  西方的文化它實際上是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前提的,它的法治價值前提就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我國的文化價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優(yōu)越性,家庭會很穩(wěn)定,很協(xié)調(diào),但是它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會忽略對于社會的關懷,我們會忽略對于國家的關懷,家庭本位實際上使得我們?nèi)狈σ环N真正的國家責任感,缺乏一種真正的公民意識。我們今天的中國,應該構建的法治文化的價值本位或者說價值的前提應該是個人和國家的統(tǒng)一,尋求一種辯證的統(tǒng)一,這種辯證法必然既反對個人主義的法文化價值觀,也反對國家主義的法文化價值觀,而主張尋求一種良好的統(tǒng)一。

  4.中西法律文化對我國法治的精神導向

  按照馬克思對人類歷史階段的劃分,我們的目標是實現(xiàn)個人全面發(fā)展的第三階段。從中國傳統(tǒng)的第一個階段發(fā)展到第三個階段是一個自由不斷獲得的過程,而在這個過程當中,精神是至關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難時就沒有導向,無法引導我們?nèi)ミM行更高的追求,無法從事法治的活動。而只有通過這樣的一種法治活動,才能真正的去促進我們國家法治的實現(xiàn)?,F(xiàn)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個未盡的事業(yè),真正的要求還是要我們?nèi)嵺`,法治是一種行動,如果我們只是旁觀法治的過程,而不參與到這個流動的過程當中,那就很難建成法治。而當你真正參與到法治的行動過程中就必須要有精神的在場,用現(xiàn)代性的理念的價值和精神去改造我們的現(xiàn)實,真正建成一個法治的國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時也需要我們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層關系,以求兩者的融合和發(fā)展。但我們沒有必要完全改變我們的民族性格,這是沒可能也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做法。因為很難說中西方孰優(yōu)孰劣,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今天,我們已經(jīng)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戲架構下自欺欺人。我們需要全球的視野,與全球法治接軌、同步。我們既要繼承本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進的法治文明精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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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武建敏.法治類型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法律文化論文篇2 

  淺析法律文化理論

  【摘要】法律文化理論是由梁治平提出的,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流行于中國法學界的一種法學理論,這一理論的具體內(nèi)容散見于梁治平的《法辯:中國法的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以及《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這兩本書中。但這一理論隨后便沉寂了,本文將通過對于這一理論的介紹來分析評價其可取之處以及其缺陷,從而揭示這一理論衰落的原因,以及對于我們今后研究問題所帶來的借鑒和啟示。

  【關鍵詞】法律文化理論;傳統(tǒng)法律文化;文化多樣性

  一、法律文化理論概述

  (一)法律文化理論的界定

  法律文化理論是由梁治平先生所提出的,中國法學界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流行的一種法學理論。正如學者所分析的那樣,梁治平的觀點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其具體內(nèi)容散見于梁治平的《法辯:中國法的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以及《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第二階段的主要觀點見于梁治平的《清代習慣法》一書。這兩個階段在對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態(tài)度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同,但是這兩個階段都是在對文化類型的分析比較這一共同的研究進路統(tǒng)領下的。

  在這兩個階段之中,梁在第二階段的研究沒有第一階段那么細致和深入,其整體內(nèi)容沒有第一階段那么完整;同時,梁第二階段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與第一階段的研究相矛盾。綜合以上兩點,筆者認為:梁第一階段的研究更能夠成為一種獨立的理論,即法律文化理論。所以筆者在介紹法律文化理論時,只介紹第一階段的內(nèi)容。

  這一理論最為經(jīng)典的表述來自于梁治平在為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的中文版作序時所提到的一句話:“用法律去闡明文化,用文化去闡明法律”。因此,法律文化理論實質(zhì)上來說是一種比較法律文化研究。

  (二)研究法律文化理論的意義

  在當時的中國法學界,正是“權利本位論”和“法條主義”盛行之時,法律文化理論的出現(xiàn)為當時乃至現(xiàn)當代的中國法學界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角度和一種新的研究進路,對于整個中國法學研究的發(fā)展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當時百家爭鳴的良好的學術氣氛的體現(xiàn)。筆者之所以要對這樣的一個理論進行闡釋,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該理論中對中國傳統(tǒng)文化進行了深刻的分析。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論最初發(fā)源于當時的一股“文化熱”,人們對于“文化”這一觀念十分的熱衷。時至今日,對于文化的宣揚任然是國際上的一個重要話題,它不僅是一個民族民族個性的體現(xiàn),更是一個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體現(xiàn),其意義不僅僅局限于法學研究,對于社會、國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以文化闡釋法律的研究進路和方法有可取之處。

  在法學界,專家學者們往往都是從法律條文和法學理論入手,而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論則從文化入手,著眼于文化之間的差異,使我們看到了權利本體、客體、以及權利義務等法學理論中的傳統(tǒng)概念之后所隱含的更加基礎性的一些文化內(nèi)涵。

  3、該理論的提出,使得人們更加客觀和理性的看待法律現(xiàn)代化的問題。

  本文在后面將會進一步提到:雖然法律文化理論在將中西文化進行比較的時候,梁治平更加傾向于宣揚西方文化而批判中國傳統(tǒng)文化,但是這至少使得眾多專家學者對于中西方法律背后所蘊藏的文化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這對于我國法學理論的進步和發(fā)展有著十分重大深遠的意義。

  二、法律文化理論的具體內(nèi)容

  (一)法律文化理論的思想基礎

  法律文化理論散見于梁治平的《法辯》與《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兩書中。這一理論的提出,一方面是基于當時的 “文化熱”: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之間的兩次關于文化的大討論激發(fā)了梁治平對于文化進路的興趣,進而促使他開始用一種“文化類型學”的方法進行研究;另一方面,梁治平著作中的這種將東西方法律文化進行比較的方法,近的可以溯及到比較法的研究,遠的就要溯及到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這一法學名著,同時,洛克的《政府論》、梅因的《古代法》均構成了法律文化理論的重要思想基礎。

  (二)法律文化理論的基本觀點

  法律文化理論主要是運用一種“文化”的角度,來審視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同時與西方的法律文化進行對比并尋找其中的差異。也有學者稱之為“以辨異為基礎的文化類型決定論”,這樣的一種理論的最為主要觀點在于:“法律只能是特定社會的產(chǎn)物。中國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特質(zhì)。”

  1、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

  對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解讀和批判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論的重要部分,在《法辯》和《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這兩本著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xiàn),筆者將其主要的觀點歸納如下:

  第一,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是一種公法文化。我國古代有著高度發(fā)達的刑法典以及刑法體系,同時還有完善的吏制,其作用類似于今天的行政法與組織法。這一現(xiàn)象,驗證了中國自古以來的公法文化。同時,現(xiàn)如今,刑法典的成熟、政府機構的龐大和臃腫,以及行政權力的擴大,無疑都是中國古代公法文化的高度發(fā)達的延續(xù)。

  第二,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強調(diào)的是統(tǒng)治者所宣傳的“禮”。“禮”是建立在自然血親關系上的包羅萬象的行為規(guī)則體系,即道德。這種道德和法律之間產(chǎn)生了一種模糊、曖昧的關系,那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會導致法律的虛無,而道德的法律化則會造成道德的普遍虛偽。因為道德是一個抽象的、因人而異的概念,而將法律德化,會導致統(tǒng)治者或者既得利益者運用道德這一概念來排除異己,濫殺無辜,進而使法律徹底為統(tǒng)治者所操縱而成為一種擺設;同時,將道德法律化,將會導致道德成為了一種形式,進而導致了道德的淪喪。

  第三,中西法律文化導致了中西方不同的社會文化。中國的法律文化強化了“熟人社會”,在這種社會文化下是沒有公平正義的土壤的,因為每個人都希望不平等、都想要尋找獲得不平等的機會。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推動了西方社會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進而形成了以“陌生人社會”為主體的社會文化,這種文化有利于個人主義的發(fā)展和民眾權利意識的提高,為法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與我國法律現(xiàn)代化的矛盾和問題

  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是根植于傳統(tǒng)中國社會之中的,而我國現(xiàn)在進行的所謂的“法律現(xiàn)代化”,在很大層面上是對于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而這種移植從頒布的大多數(shù)法律規(guī)范來看,只是對于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種小修小補。這些來自于西方社會土壤的產(chǎn)物,移植到中國后,在很多方面都會產(chǎn)生水土不服。

  西方的法律文化經(jīng)歷了從公法文化轉(zhuǎn)變?yōu)樗椒ㄎ幕倪^程,而中國從古代一直流傳下來的公法文化對于當今中國仍有不小的影響。按照梁治平的觀點,當今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的主要任務在于,使中國的公法文化轉(zhuǎn)變?yōu)樗椒ㄎ幕?。在這一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問題和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當今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從總體上看,仍然籠罩著義務本位的陰影:一般民眾更多地關注的是刑法方面的問題,如楊佳案,許霆案以及鄧玉嬌案。再就是“無訟”這種現(xiàn)象依然存在。這是一種古代官本位、義務本位思想的具體表現(xiàn)。還有那種為了國家利益強制性的犧牲個人利益的情況,這些都是義務本位觀念的表現(xiàn),是與那種正義第一、自由、平等、個人本位的私法精神是相違背的。

  第二,當今中國的法律文化,仍然受到傳統(tǒng)儒家文化中那種的關于“義利之辯”的影響,并且在很多情況下阻礙了法律現(xiàn)代化的進程。許多事件的發(fā)生、許多人物的言論都被扣上了道德的帽子,受到了道德的評判,這樣一來就會放大人性的虛偽,使人陽奉陰違,進而導致道德的全面淪喪,甚至會導致整個道德體系的崩潰。同時,這種思想還嚴重阻礙了中國一般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

  第三,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從西方列強打開中國大門的那一刻起就已經(jīng)開始衰退,而其所賴以存在的儒家文化在當今中國也已經(jīng)開始式微,當今很多人甚至出現(xiàn)了批判儒家甚至是反儒家的思想,而西方法律思想還未被一般民眾所接受,在這種情況下出現(xiàn)了一系列思想的碰撞甚至混亂也不得不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

  三、法律文化理論的缺陷

  (一)梁治平本人研究對象的轉(zhuǎn)換,造成了其觀點的前后矛盾

  梁在提出了這一理論之后,在隨后的研究之中卻并沒有對于這一理論一以貫之。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論的時候,其研究對象是通過對比闡釋中國的“大傳統(tǒng)”——即那些可以統(tǒng)而論之的一系列文化傳統(tǒng),這種傳統(tǒng)具有跨時代和跨地域的特點;而在梁治平的《清代習慣法》中,我們看到的是對于清代“習慣法”這一學者所謂的“小傳統(tǒng)”的研究,而“小傳統(tǒng)”——正如其名稱所指代的那樣,是一種范圍和內(nèi)容較小的、具有地域性和時代性的產(chǎn)物。更為重要的是,這兩種研究之間沒有什么必然的聯(lián)系。在《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中,雖然作者一再強調(diào)其研究的一致性,但我們從書中的內(nèi)容可以知道,在該書中,梁治平的研究對象、研究角度以及對于“小傳統(tǒng)”的結論性態(tài)度均發(fā)生了改變,并且這些改變甚至推翻了其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論時的觀點,在對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態(tài)度上就是如此。這樣的一種改變,削弱了法律文化理論本身的合理性,造成了其觀點的前后矛盾。

  (二)法律文化理論的思想基礎不是十分完整,存在缺陷

  法律文化理論是以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洛克的《政府論》、梅因的《古代法》等一系列古典的法學著作為依托的,但這種依托只是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的,換句話說,法律文化理論中的比較法的思想和對于法律背后文化因素的考量,其精神源頭來源于上述的這些經(jīng)典的法學著作。法律文化理論是對于法律文化進行闡釋、解釋的一種理論,這一理論理應涉及到法哲學解釋、文化的定義和解釋等一系列的專門知識,但是在梁的這一理論中諸如伽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論著、吉爾茲的人類學“文化闡釋”論著則完全闕如,雖然梁在此后對哲學解釋學和“文化人類學”的闡釋理論所做的一般性、介紹性的研究,都可以看作是其對于法律文化理論思想基礎的補充。因此,缺乏這些理論作為支撐的法律文化理論,其合理性和說服性大大降低,使得這一理論更多地體現(xiàn)為作者的一種十分主觀的“觀點”。

  (三)由于理論基礎的不完善,理論中許多基礎性的概念模糊不清

  在梁治平提出的法律文化理論中,由于其理論基礎存在缺陷,導致了許多重要的概念,如文化、法律文化等基礎性的概念,并不是界定的十分清楚。這一特定表現(xiàn)在這些概念的表述上:梁治平在其文中均是籠統(tǒng)的、十分寬泛的說明了一下,許多都是帶有十分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表達和論述,并沒有給出十分規(guī)范和理性的定義。由于梁治平是在《法辯》中提出這些概念的,而《法辯》是一部法學文集,而不是一部系統(tǒng)的法學著作,因此,其提出的概念多半不是十分規(guī)范的。這樣的一種不規(guī)范,使得我們在具體分析法律文化理論時,會出現(xiàn)歧義和含混不清的情況,從而無法抓住作者的真正的意思,降低了這一理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文化理論對于“中國文化類型”持否定和批評的態(tài)度

  法律文化理論雖然著重于東西方法律文化的對比,但是這種對比是以西方的文化或者說是法律文化為標準的,并且作者以這種標準逐條對比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并分析其缺點和不足。在最后得出結論:中國應該將傳統(tǒng)的、已經(jīng)不合時宜的公法文化摒棄,而應當逐步學習西方的私法文化。法律文化理論的初衷是好的,它希望從東西方文化對比的角度來探尋中國法學的發(fā)展之路,但它最后產(chǎn)生了一種完全“西化”的傾向,開始批評并且十分排斥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這一點被有的學者稱之為法律文化理論對于“中國文化類型”的否定。

  這樣的一種觀點雖然是從文化多樣性的角度出發(fā)的,但在最后的結論之中卻忽視了文化的多樣性,而去謀求一種文化的同一性。中國從清末時的西學東漸,到現(xiàn)如今的向西方學習,不論是學習西方的法律制度還是學習西方的法律精神,其根本是要讓我們自己的土壤上開出我們自己栽種的果實,而不是一味的、簡單的將我們自己的土刨掉,然后換上西方的土壤和植物。因此這樣一種觀點是具有局限性的。

  四、法律文化理論的啟示

  (一)法學研究需要開闊的視野和嚴謹?shù)膽B(tài)度

  我們在進行法學研究的時候,要開闊自己的視野,不能僅僅局限于法學這一門學科本身,還應該對于其他的學科進行廣泛的了解。在這一點上,法律文化理論為我們做出了榜樣:這一理論雖然存在諸多的瑕疵,但是其多學科、廣視野的研究方式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同時,我們在進行學科之間的交叉研究時,還應該注意對于自己不甚熟悉的學科進行嚴謹細致的了解,這樣在著述相關觀點的時候才不至于導致不嚴謹和不規(guī)范的現(xiàn)象發(fā)生。

  (二)重視法律背后的文化信息

  法律文化理論向我們展示出了法律背后所隱藏的文化信息,這些文化信息,特別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一些信息,對于我們今后的法律移植,以及隨之而來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如蘇力教授所言,這些文化信息將是我們進行法律活動的重要的“本土資源”。

  (三)尊重文化多樣性

  從法律文化理論的缺陷中我們了解到,對于文化以及文化多樣性的尊重是十分重要的。我們應當理性、客觀的對待我們幾千年來的傳統(tǒng)文化和法律文化,這其中盡管有許多已經(jīng)不合時宜,但更多的還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一味的“西化”、“向西方看齊”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傳統(tǒng)的古老國家來說是十分困難、艱辛和得不償失的,無數(shù)的事實證明了這樣一種態(tài)度是不正確的,也是沒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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