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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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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開題報告作為畢業(yè)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學生答辯資格審查的依據材料之一,是學生對自己的論文寫作所做的文字說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學論文開題報告格式,希望你們喜歡。

  大學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題目:(宋體小三)

  系 別:宋體小三居中

  專 業(yè):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同組人:

  指 導 教 師:宋體小三居中  教師職稱:

  協(xié)助指導/聯(lián)系教師: 教師職稱:

  年  月  日

  交巡警服務平臺的設置與調度優(yōu)化

  一、題目背景和意義(宋體小三加粗縮進2字符)

  (內容宋體小四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應列示畢業(yè)設計(論文)的題目和選題的背景、意義和題目理論研究價值或應用價值。)

  二、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應充分搜集國內外研究的最新資料,全面反映國內外研究的最新成果。論述中應列示所選資料的出處、書刊的版本、期號等。)

  三、主要內容與待解決的問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應列示畢業(yè)設計(論文)的主要內容和預期解決的問題。)

  四、設計方法與實施方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對于畢業(yè)設計,應列出使用的設計方法和預期的實施方案;對于畢業(yè)論文,將題目改為“實施方案”,應列出預期的研究實施方案。)

  五、進度計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應根據指導教師在任務書中寫明的建議進度計劃安排,制定個人具體的時間計劃。)

  六、參考資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應列出開題階段所用到的參考資料,并寫明所選資料的出處、書刊的版本、期號等。)

  開題報告填寫說明

  一、開題報告撰寫格式按照學校規(guī)定模版填寫,所有頁面的頁邊距設置為上:3cm、下:2.5cm、左:3cm、右:2.5cm,裝訂線在左側,開題報告正文的行距為20磅。

  二、開題報告封面上的一些欄目內容如果為空,可以不填,但不能將空欄刪去。

  三、對于開題報告封面上“協(xié)助指導/聯(lián)系教師”一欄,若填寫協(xié)助指導教師姓名,將該欄改成“協(xié)助指導教師”;若填寫聯(lián)系教師姓名,將該欄改成“聯(lián)系教師”,并且將寬度調整為與上一行“指導教師”對齊。

  四、開題報告封面上的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數字字體為Times New Roman,例如“2005年12月31日”,字號為小三號。

  五、開題報告封面上填寫學院名稱時,學院名稱前后各空一個漢字符。

  六、本填寫說明只供學生撰寫開題報告時使用,不要裝訂在開題報告或畢業(yè)設計(論文)中。模版中紅色字是對字體、格式和填寫內容的說明,開題報告撰寫完畢后,應將紅色字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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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

  摘 要 隨著網購的高速發(fā)展,格式條款在網購交易過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網購格式條款在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時也帶來了大量的交易糾紛。由于網購格式條款是網絡經營者事先擬定的條款,會造成交易雙方利益的不均等,所以對效力的判斷也是十分必要的。網購格式條款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也適用普通格式條款的理論。因此,解決網絡購物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現(xiàn)存的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 網購 格式條款 效力

  作者簡介:胡發(fā)揚,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專業(yè)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2-097-02

  一、 問題的提起

  電子消費早已經在國內興起,越來越多的人加入網購的行列。在電子消費中,網絡經營者不可能也不愿意按照傳統(tǒng)的交易模式與消費者單獨磋商,為適應網絡的便捷性,格式條款的引入也是理所當然。但是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由經營者單方擬定的,很多條款并不利于消費者。為達合同目的,很多時候消費者只好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極不公平的條款。這種情況一方面違反的合同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網絡經濟長期的發(fā)展。再者,我國目前并沒有針對格式條款和電子合同的專門立法,所有問題的解決都依賴于《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制。為保護消費者免受網購合同格式條款的侵害,對此類條款的理解和判斷也非常重要。

  二、電子合同符合格式合同的特征

  我國《合同法》將格式條款定義為“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同時將全部或部分由格式條款所組成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在我國法律中,格式合同有廣狹兩種含義。狹義的格式合同僅指全部內容均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典型的狹義格式合同如電腦軟件的用戶許可、網絡郵箱的注冊協(xié)議等。除狹義的格式合同,廣義的格式合同還包括部分條款為格式條款的合同。電子合同符合狹義格式合同的構成要件,具有如下特征:

  1.預先擬定:電子消費合同具有預先擬定的特點,即電子消費合同的內容是由經營者單方事先擬定的,消費者無法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更改。對于消費者而言,電子消費合同無疑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整個合同的訂立過程被簡化到只需要消費者點一下“購買”的按鈕,提供了快捷與便利;另一方面,在這種由經營者預先擬定的消費合同中隱藏著大量不利于消費者的內容,如不合理的風險分配以及對消費者權利的限制等。一旦日后發(fā)生合同糾紛,消費者很可能因此而處于不利地位。

  2.重復使用:經營者之所以放棄了傳統(tǒng)合同中要約與承諾的訂約方式,改用格式條款,是因為格式條款可以在與大量消費者進行交易時重復使用,從而大大降低了訂約成本,若經營者只為一次使用而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反而會增加合同的訂約成本。

  3.電子消費合同具有定型化與附從性的特點:定型化是指電子消費合同普遍適用于一切要與經營者訂立合同的消費者,合同文本不因消費者不同而有所區(qū)別。電子消費合同的附從性特征指的是,消費者在訂立電子消費合同時無法自由表達其意思,意思表示受制于經營者。

  三、電子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在第三章中依據合同是否存在瑕疵以及瑕施的嚴重程度將合同分為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并非在于合同內容本身,而在于合同生效與否取決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所以電子合同格式條款效力的判斷不涉及效力待定合同。

  (一)無效的電子消費合同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6條第2句之規(guī)定,合同無效以部分無效,整體無效為常態(tài),以部分無效,其他部分有效為特例,這種特例的前提是,合同無效的部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效力。若在電子消費合同中�取“合同部分無效,全部無效”的原則,顯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分不利。從經營者的角度來看,其之所以�用格式條款,主要目的之一便是為了免除、限制己方責任并加重消費者的義務。當經營者在合同中使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之后,若消費者沒有對該格式條款提出異議,則經營者便從該條款的使用上獲得了不正當的利益;若消費者向法院對該條款提出異議,則合同整體因該格式條款而歸于無效,此時對于經營者而言并沒有任何實質的損失,僅僅失去了一次進行交易的機會。而消費者由于難以承受訴訟帶來的時間成本與精力成本,即使受到格式條款的侵害往往也不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诖?,若�取“部分無效、全部無效”的原則處理電子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存在的合同糾紛是不妥的,也不符合《合同法》第56條的規(guī)定。

  (二)中國法律中電子消費合同的無效標準

  1.《合同法》第40條:《合同法》第40條作為我國格式合同效力判定的基礎性條款,從兩個方面對無效格式條款進行了規(guī)定。首先,第40條前半段強調了格式條款適用第52條“合同無效情形”與第53條“無效免責條款”之規(guī)定。格式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當然適用第52條“合同無效情形”中所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而對于那些具有免責性質的格式條款,第53條“無效免責條款”之規(guī)定當然同樣適用?!逗贤ā返?0條后半段為格式條款無效的實體性判定標準,即“如果格式條款具有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情況,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2.《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在《合同法》第40條的基礎上,增添了格式條款無效的程序性標準,即如果經營者在合同訂立時未履行提醒義務與解釋義務,且該格式條款符合第四十條所規(guī)定的數種情形的,則該格式條款無效。作者認為,相比于《合同法》第40之規(guī)定,《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更加合理。原因在于,依據《合同法》第40條之規(guī)定,無論經營者是否就格式條款向消費者進行提示與解釋,只要格式條款具有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便一概無效。在經營者已就該格式條款向消費者履行提醒義務與解釋義務,消費者也確實知悉該格式條款的情況下,仍將其認定為無效未免有不妥之處。消費者在知悉格式條款加重己方責任的情況下仍然訂立合同,說明消費者為承擔該責任而獲得了某些利益,如商品價格的優(yōu)惠。此時,消費者應當享有處分自身權利的自由,而不應一概認定格式條款無效。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無效標準做出了新的規(guī)定,相比于《合同法》第40條,增添了 “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判斷標準并規(guī)定了判斷無效格式條款的鬼底性條款,只要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即可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三)可撤銷的電子合同格式條款

  可撤銷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后,基于某些法定事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而被歸于無效的合同。除《合同法》關于可撤銷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外,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也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的可撤銷情形?!逗贤ā返?4條中規(guī)定了可撤銷合同的類型,即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逗贤ㄋ痉ń忉尪返?條規(guī)定了可撤銷的格式條款,即經營者未對免責、限責格式條款進行提醒說明且消費者未注意到該格式條款的,消費者可申請撤銷。

  1.經營者未履行提醒說明義務而訂立的免責、限責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長久以來被法學家們認為是不完整的法律條款,因為其只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的訂入規(guī)則,卻沒有規(guī)定不遵守訂入規(guī)則的后果,即《合同法》第39條作為格式條款訂入規(guī)則缺少相應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法》施行10年之后,最高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逗贤ㄋ痉ń忉尪返?條對第39條進行了完善,若經營者未履行《合同法》第39條中的提醒說明義務導致消費者沒有注意到免責與限責條款的,該條款可被撤銷。

  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當經營者未履行格式條款的提醒說明義務時,依據該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程度,其被劃分為無效的格式條款與可撤銷的格式條款。這種對格式條款進行二元劃分的制度設計無疑是好的,但其劃分標準的制定卻不盡完美。比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與第10條中的判定標準均包含“免除經營者責任”,那么一項未經經營者提醒說明且消費者未注意到的“免除經營者責任”條款究竟是無效還是可撤銷的呢?這不禁令人疑惑。

  2014年3月15日之后,若經營者在消費合同中通過格式條款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8條之規(guī)定,該格式條款無效。而非消費合同則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之規(guī)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或可撤銷。

  2.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電子合同格式條款:由于電子消費合同同時具有電子合同與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對于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格式合同是否屬于可撤銷合同,需要根據產生重大誤解的具體情況而定。首先,如果經營者對其擬定的格式條款產生了重大誤解,則不應撤銷合同。原因在于,產生重大誤解的格式條款是由經營者單方擬定的,且經營者具有足夠的專業(yè)知識與法律知識,其不應對自己擬定的格式條款產生誤解。此外,經營者不存在因被誤導或迷惑而對于格式條款產生誤解可能性,誤解的產生完全是自身的疏忽所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被保護的應該是消費者的信賴利益,經營者應當為自己的疏忽承擔責任。其次,如果是消費者對電子消費合同格式條款產生了重大誤解,則應對消費者產生重大誤解的原因進行分析。如果經營者已經履行了嚴格履行了提醒義務與解釋義務,以一般理性消費者的水平不應對格式條款產生重大誤解,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維持合同的效力。若經營者擬定合同時故意使用艱深晦濕的專業(yè)詞匯誤導消費者,或者未對消費者盡到提醒和解釋義務,則應認為賦予消費者合同撤銷權,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3.因顯示公平而可撤銷的電子合同格式條款:與重大誤解相比,因顯示公平而可撤銷的電子消費合同格式條款要復雜的多,這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條之間的沖突。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這也與《民法通則》第59條顯失公平的民法行為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相呼應。從《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均認為顯失公平并不一定導致合同(民事行為)無效,而應通過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的方式進行救濟。但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中,將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統(tǒng)歸于無效,顯然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4.因欺詐、脅迫、趁人之危而可撤銷的電子合同格式條款:一般來說,經營者采取欺詐的手段與消費者訂立電子消費合同的情況比較多見,經營者在條款中進行欺詐性的描述,使消費者對條款內容產生誤解而訂立合同。而采取脅迫、趁人之危等手段與消費者訂立電子消費合同的情形比較少見,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經營者很難對消費者采取脅迫等控制方式。另一方面,由于網絡中經營者眾多,消費者選擇的余地很大,因此,經營者趁人之危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可能性也較小。

  注釋:

  楊奕辰.電子消費合同格式條款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14年碩士學位論文.21.

  蘇號朋.格式合同條款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234.

  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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