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研究論文
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研究論文
相對于共有財產權的概念,私有財產權指私人所有的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xiàn)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研究相關論文。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研究全文如下:
我國的新憲法修改案,首次在憲法中提及私有財產權的定義,而且說明要進行保障,可以認為這是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得到憲法保護的一次根本的跳躍,給繼續(xù)健全中國私有制財產權憲法保護系統(tǒng)提供了有利的基礎。但是,根據我國憲法的現(xiàn)實的運行狀況,在憲法中闡明私有財產權,一段時間內還是會遭受很大的阻礙,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是可以落實保護的問題,需要理論界深切的討論和探究。這里,作者先從保障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學內涵開始,論述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問題。
一、保障公民私有財產權憲法學的作用
憲法的修改案要求“公民法定的私有財產不該被侵越”,對私有財產的保障區(qū)域及程度都有顯著地提高,提高了私有財產保障的法律地位,避免了對私有財產的偏見。主要從三個方面體現(xiàn):第一,以前的憲法只是要求“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人。存款、房子和其他合乎法律的財產所有權”,而本次整修憲法時要求保護私有財產,既保護生活物品,也保護生產物品;第二,以前的憲法中要求“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本次整修憲法時要求對“私有財產權”進行保護;第三,指出在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時,應該從某種程度上“提供補償”,“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人民憲法實質上是把恭敬及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提升到政治文明的層面上,公民的私有財產的保障一定可以步入一個新的時期。
特別是有的學者說到,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障與憲法也出現(xiàn)了一種相反的作用,也就是財產權成為了一種肯定和市場經濟相隨的重要的法律狀態(tài),和契約自由一起,形成了市場經濟的兩個法律支柱。建立財產權的憲法保護體制,能夠促使市民社會的生成以及發(fā)展,使社會的秩序得以穩(wěn)定,最后又回過頭來給憲法自己的安定性提供條件,并推動憲法成為“規(guī)范憲法”。憲法修正案對于私有財產的要求,不僅對私營企業(yè)家和個體工商戶有利,而且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也有利,例如,城市拆遷的家庭、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都一樣接受憲法的保護。私有財產的出現(xiàn)從客觀上制約了政府的專制及態(tài)度,是抵抗政府權力增加及專制的有效防線。財產權為公民開拓了一個自己的自治區(qū)域,限定了政府權利的范圍。憲政的本質是制約政府的權力,保護公民的權利,現(xiàn)在的政府是權力受限制的政府,政府存在的原因是保障公民的所有權利,給公民的私有財產提供充實的法律保護,這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
雖然我國現(xiàn)在的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障已經有了很多的規(guī)定,但是還是不健全。最新的憲法修改案提高了對私有財產保障在法律中的位置,為完備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提供了憲法根據。憲法修正案符合私有財產保障的客觀要求,深切的影響著中國私有財產保護制度的不斷完善。
二、憲法的保障為私有財產權提供了真實的基礎
(一)人們觀念的改變?yōu)樗接胸敭a權憲法保障準備了思想條件。在新的社會結構之下,人們的觀念也發(fā)生了重要的變化。長期以來,在我國的法律和政策上,公有財產和集體所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私人財產必須服務于公共利益,必須讓位于公共利益。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這個歷史問題處理態(tài)度越來越慎重,在加上建設市場經濟與民主憲政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對一切合法獲得的財產采取不區(qū)別公私全部保護的根本共識。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的順利完成,適應了本時期發(fā)展的要求以及歷史的潮流。
(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fā)展,為私有財產權的憲法地位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和社會訴求。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看法,生產力對生產關系具有決定作用,生產關系也必須適應生產力的發(fā)展要求。我國的改革開放已實行了20多年,中國的社會結構出現(xiàn)了很大變化。這不僅給已存法律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了物質基礎,而且給先權利的出現(xiàn)提供了生長的土壤。
從我國目前所處的階段看,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資本主要由國家及集體可以使用,所有局的局勢也出現(xiàn)了很大的變化,居民持有的資本已經超過了國家持有的資本,有可能比國有及集體共同有的資本更多,私有財產已經成為我國財富結構的主要組成成分。同時,假如把民營企業(yè)家手中的大部分的私有財產加入社會在生產中,可以促使我國經濟再發(fā)展。
(三)加入國家人權公約及世貿組織給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提供了很好地時機。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我國政府依次簽定了5金融、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和5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并且在2001年2月28日在我國全國人大會上得到了批準。2001年12月11日,我國真正作為了世貿組織的一個成員國。這些重要的事情對于我國人權概念的深入發(fā)展發(fā)揮了重大的促進作用。作為人權必不可少組成部分的私有財產權,受此人權高揚浪潮的影響,也得到了重視和肯定。
三、中國私有財產權憲法保障所面對的主要問題
(一)對“公有對產”和“私有財產”的界定問題。以前理論界覺得,“公有”的只有國家所有權,而像勞動人民集體所有權及公民私人所有權等都是“私有”的。黨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實現(xiàn)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目前,理論界覺得,除了公民私人所有權是“私有”,國家和集體所有權都是“公有”。法學理論界還沒有對私有及公有給出明確的范圍。司法實踐說明,不能明確“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容易產生不同的紛爭,對社會的治安及平等保護不利。所以,正確區(qū)分“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的關系、準確地界定“公有財產”的所屬問題,這是切實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關鍵。
(二)權利性質的不確定性。在現(xiàn)在每個國家的憲法中,通常都把和財產保護相關的規(guī)定都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系統(tǒng)里。在我國,公民的財產權相關的保護在社會經濟制度的規(guī)范系統(tǒng),在第四次憲法的修正案中把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放在了憲法的總論里面。所以,有的學者提議把財產權看作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系統(tǒng)來保障,要求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及義務那章中,只有把個人的財產權融入公民的基本權利系統(tǒng)之中才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作者非常同意這一看法,因為現(xiàn)在的憲法將公民的財產權看作是國家的經濟制度里的一個組成成分,而不是看作公民的基本權利中不得或缺的組成成分,很難為公民提供強烈的安全感。
四、建設健全的公民財產權憲法保護制度
首先,把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來保障,將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要求置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里進行要求,去掉它的性質。憲法沒有把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看成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加以保護,將和公民財產保護相關的規(guī)定放在了總綱的基本經濟制度中進行規(guī)定,這說明,我國現(xiàn)在的憲法是把公民私有財產權看作“經濟制度”中的一條內容進行規(guī)定的,保障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僅僅是一種根本的經濟策略,私有財產權不在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里面,不是公民的一種憲法權利,而是以“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為基礎,保障私有財產權。這就為在以“公共利益”為借口下隨便的侵犯個人財產權提供了法律根據。
其次,在憲法明文中表現(xiàn)出財產權利平等保障及普及保障的觀點,去掉本質上的不平等,使國家財產權與私人財產權處在相同保護的位置。“如果想神圣就都神圣,如果想不神圣就都不神圣,僅僅選中一種所有制下的財產說明其神圣,到現(xiàn)在已表現(xiàn)的很不合理,也根本沒必要了”。保護不區(qū)分所有權的主體,不區(qū)分公和私,只能按照財產的類型不同進行區(qū)別保護。
然后,增加征用補償?shù)臈l文,確定補償?shù)脑瓌t,要求“沒有經過公平補償,國家不能征用公民的私有財產。補償應該最少可以補償征征用給公民帶來的真正損失及可能出現(xiàn)的利益損失”。在我國現(xiàn)在的法律中沒有對此給出確定的規(guī)定。我們覺得,憲法即以提出補償,那么就應該對補償有相應的確定的規(guī)定。
最后,對公民的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是一個進程,要求設立不同的而且有用的制度,健全公民財產權保障的法律系統(tǒng)。隨著新的憲法的執(zhí)行,首先我們要對現(xiàn)在的法律法規(guī)實施整理,去掉或者改正和憲法要求不符合的或者相反的條文,使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得到一致的法律基礎。憲法保護私有財產,其實實質是一種確認,給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礎。沒有相關的法律,那么財產權利保障也就沒有了意義。在實現(xiàn)私有財產權價值中,形成立法的思想,攻克以人治的思想促使法治的情況,增強政府依法執(zhí)政的能力,使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作為社會都贊同的基本價值觀。
總而言之,確定私有財產權在憲法中的地位,從目前來看,會給現(xiàn)在的法律系統(tǒng)帶來一些挑戰(zhàn)性,但是從未來的角度講,它對整個法律體系的良好發(fā)展推動作用,對提高法院在國家權力機關中的地位有利,促使最后建成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