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畢業(yè)論文
法學的畢業(yè)論文
法律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jiān)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學的畢業(yè)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學的畢業(yè)論文篇1
油污基金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研究
前言
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是指以保護海洋環(huán)境、彌補海洋油污損害為目標,依靠國家行政權力向石油相關行業(yè)籌集,在法定條件滿足時,經海洋油污事故的清污人或者受害人申請,專門用于彌補其損失的專項基金。如依據《1971/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以下簡稱《基金公約》)建立的“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美國的“溢油責任信托基金”,加拿大的“船源油污基金”以及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基金”。雖然各國油污基金名稱各異,資金籌集方式、管理模式、補償范圍也各不相同,但其主要功能都是在受害人依據傳統(tǒng)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無法獲得全部賠償之時,由該專項基金對油污受害人和清污人給予補償,因此將其統(tǒng)稱為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或者油污基金。
與其他各國相比,我國油污基金制度建立較晚,2012年《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油污基金管理辦法》)的生效才標志著我國油污基金制度的正式建立。然而,由于我國的油污基金制度移植自《基金公約》,而國際公約的內容常常是各國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其無法代表我國利益,也不能完全符合我國的社會現狀。再者,法律是穩(wěn)定的,社會是進步的,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基金公約》早已不具有先進性、前瞻性,比如賠償限額較低、只對油輪造成的油污損害進行救濟而未考慮因石油開發(fā)設施等原因造成的油污事故、只對受害人提供事后的補償,而不先行支付油污事故應急反應費用等。
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中的這些弊端早在美國制定《1990年油污法》時就對其予以質疑[1],并在該法中予以完善。而我國《油污基金管理辦法》在移植該制度時仍未進行修正,導致此項新興的制度在我國的理論和實踐運用中均存在諸多問題,而問題的解決無法脫離對該制度之法理基礎的剖析。法理是一項法律制度的基礎和羅盤,脫離了法理基礎去單純討論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構建,猶如無本之木、無水之源,有時還會使制度構建缺乏方向指引而“誤入歧途”。因此,筆者試圖對油污基金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進行分析,以說明該制度的價值,以及理想狀態(tài)下運行該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以期為中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建立、完善和正確發(fā)展提供一個理論上的支持。
1庇古的經濟外部性理論
經濟學家庇古(ArthurCecil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首次提出了經濟外部性的概念,即“部分人的經濟活動給其他人帶來收益或者損失。獲得收益的人無需支付對價,而遭受損失的人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不需支付對價而獲得收益就是正的外部經濟(邊際私人凈產值小于邊際社會凈產值),也叫外部經濟性;反之,遭受損失卻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就稱為負的外部經濟(即邊際私人凈產值大于邊際社會凈產值),也稱為外部不經濟性”[2]。外部性的存在會導致行為主體不能將經濟活動的消極或積極后果完全內部化,產品價格不能體現成本和收益,從而使生產無法維持在社會最優(yōu)水平,這是完全依靠市場進行資源配置的缺陷之一,因此政府應該適度干預,針對負的外部性和正的外部性分別采取不同的經濟政策:對產生負的外部性的部門進行征稅,以迫使廠商減少產量,從而減少企業(yè)對社會的外部不經濟;對產生正的外部性的部門實行獎勵和津貼,以鼓勵廠商增加產量,從而增加其外部經濟。這種征稅、收費的政策工具后來被稱為“庇古稅(PigouTax)”。
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在美國被認為是一種保險費稅,也是“庇古稅”的一種,即“一種即通過向工業(yè)或利益集團征稅來形成針對潛在環(huán)境風險的保險基金,潛在的環(huán)境風險與被征稅產品的生產和使用有關”[3]。此稅收的作用在于鼓勵企業(yè)在決策中考慮環(huán)境風險并將其內化。環(huán)境污染是典型的由企業(yè)的經濟發(fā)展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性。18世紀70年代以前,隨著環(huán)境問題日益惡化,各國政府不斷加大財政投入用于污染治理,從而使得環(huán)境破壞者轉嫁了自己的行為成本,享受了破壞環(huán)境的行為給其帶來的利益,最終導致公共財政負擔越來越重,而破壞環(huán)境的行為卻愈演愈烈。
根據“庇古稅”原理,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于1972年提出“污染者負擔原則”(Pol-luterPaysPrinciple),要求企業(yè)將其污染成本內在化,污染企業(yè)自己承擔控制污染、治理污染以及污染損害賠償的所有費用,以體現社會公平。“污染者負擔原則”經過不斷豐富,在我國發(fā)展為“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fā)者保護、破壞者恢復”原則,簡而言之,即“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原則”[4]。對利用海洋進行油類進口和海底石油開發(fā)的行為人征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顚S?,用該基金補償因海洋環(huán)境破壞而遭受損失的受害人和清污人,實則是依據庇古的外部性理論,將石油相關企業(yè)在發(fā)展中導致的環(huán)境污染的治理費用內部化,最終由污染者(船舶所有人)、受益者(油類貨主)、開發(fā)者(海洋石油開發(fā)商)一起承擔環(huán)境治理、恢復和賠償的成本,從而促使企業(yè)計算其生產的成本收益,選擇最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的生產行為,實現經濟發(fā)展與環(huán)境保護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但是,我國目前的油污基金只針對船舶造成的油污事故進行救濟,而并未涉及石油開發(fā)、儲存設施等船舶以外的設施造成油污事故。此類設施一旦發(fā)生事故,其漏油量要遠遠大于船舶油污事故。近年來,除了震驚世界的美國“深水地平線”漏油事故以外,由設施造成的油污事故在我國亦屢屢發(fā)生。2010年7月16日,大連新港中石油輸油管發(fā)生爆炸,綠色和平組織的專家估計泄漏總量為6萬t左右[5]。
2011年6月,我國渤海灣蓬萊19-3油田發(fā)生漏油事故,按照公開的數據,渤海灣漏油量是3400桶,累計造成5500多km2海水污染,最終康菲石油中國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賠付受害人16.83億元,國家海洋局對美國康菲石油公司罰款20萬元[6]。2013年11月22日,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并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172萬元[7]。正如綠色和平組織所言———“只要我們的經濟發(fā)展依然高度依賴化石能源,泄漏之劍總會高懸。”面對頻發(fā)的災難性漏油事故,迫切需要油污基金作為一種災后反應與補償機制,對海上和岸上的設施造成的油污損害進行救濟。
再者,依照庇古稅的激勵效果,我國目前的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所有通過海路運輸的油類一律進行征稅,這種“一刀切”的稅收政策對減少石油使用和石油貨主選擇海路運輸石油具有微弱的激勵效果,但是卻無法激勵石油貨主選擇更安全的船舶。如何有效利用稅收這種政策工具激勵石油貨主選擇安全性更高的船舶進行運輸,從而達到減少油污風險的目的,是我們在未來選擇油污損害基金的征稅對象時應該考慮的因素。
2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論
“法律旨在創(chuàng)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8],正義是一切法律的終極目標,法律只能無限趨近于正義,但又無法與其完全重合,一部法律越趨近于正義,越說明該法是一部良法。因此,對石油貨主分攤海洋油污損害的這樣一種法律制度從正義角度進行價值判斷,有助于衡量該法的優(yōu)劣程度。
亞里士多德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進正義的實現,法律就是正義的體現,服從法律就是服從正義。正義是使每個人各得其所,即每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都是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分配正義是按照個人才能與貢獻等標準在社會成員之間分配財富、權力、榮譽、利益等。而矯正正義則是在分配正義被打破時發(fā)揮作用,即當個人權利受到侵犯時,侵犯者應當給予補償、修復,要求侵犯他人權利的一方將不應多得的部分利益歸還受損一方,或者將受損方的損失轉嫁給侵犯他人的一方來承擔,最終達到原始的“每個人各得其所”。對侵權損害后果的賠償是典型的矯正正義的體現。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fā)的,有其局限性,但對我們理解油污損害基金法律制度的正義價值具有指導意義。
現代侵權法對環(huán)境侵權責任采用無過錯原則。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的轉變本身就是一種正義的重新分配。但是,無過錯原則雖然保護了污染事故的受害方,對于直接承擔海洋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船舶所有人而言卻有失公允。無論是海洋石油開采,還是遠洋油類貨物運輸,均屬于雖盡最大的注意義務仍可能發(fā)生事故的高風險行業(yè),從某種意義上說無過錯原則“實際上是將人類的過錯加到單個主體的身上,這是不公正的,因而也不具正義性”[9]。因此,20世紀中期,為了避免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使社會公益性的企業(yè)陷入經濟困境甚至破產,在全部賠償原則之外,法學界提出了限制性賠償原則,也稱部分賠償原則?!?969年國際油污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公約》下船東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的理論依據即為此。
然而,油污事故的大型化使得船方的責任限制根本不足以應對越來越嚴重的油污損害,受害人無法獲得賠償的部分越來越高,產生了新的不公平、不正義。航運業(yè)對國民經濟至關重要,是國家大力扶植的產業(yè)。自古以來航運興則海洋強,海洋強則國力升,航運企業(yè)是國民經濟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對人類社會發(fā)展至關重要。而面對大型的海洋油污事故,如果要求船方單獨對油污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次污染事故的巨額損害賠償金極有可能會導致該航運企業(yè)的破產。
這種動輒會導致破產的責任制度安排無疑會打擊企業(yè)的積極性。基于油類貨物的特殊性質也是導致油污損害的原因之一,單獨讓油輪運輸業(yè)來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有失公允。在這種情況下,就面臨著正義的重新分配。對于可能發(fā)生的油污損害,由船東承擔嚴格責任,船東再通過責任保險將部分風險分配給保險人,船東與其保險人不能賠償的損失,再通過油污損害基金的方式將其分散給進口石油的各油類貨主,貨主將支付的基金攤款作為成本體現在油類價格中,以此方法,潛在的油污損害的后果就在石油的承運人、貨主、消費者、受害人之間進行分攤,從而實現分配正義。
從矯正正義的角度來分析,每個人生而享有環(huán)境權,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huán)境中生存以及利用環(huán)境資源的權利。海洋環(huán)境污染不但對沿海居民、養(yǎng)殖戶、旅游業(yè)經營者的相關權益產生影響,還侵犯了國家對海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每一個公民享受自然所賦予的碧水藍天的權利,使得自然法的分配正義受到破壞,而根據實在法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和利益機構也受到破壞,此時便需要啟動侵權損害賠償法律程序來對受到破壞的正義進行矯正。船方作為油污損害的責任方在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后,仍然無法使受害人得到完全的救濟,“無法恢復其被打破的平衡并使受害人重新回到致害行為沒有發(fā)生時原本應當處的地位上”[10]。此時,為了盡可能地矯正被破壞的正義,補償受害人損失,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體現出了其價值。
3羅爾斯的正義論
羅爾斯的正義論是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繼承和發(fā)展,其正義觀以人的自由平等為核心[11],從“無知之幕”的假設狀態(tài)出發(fā),提出了有關正義的兩條根本原則。第一個正義原則為“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當的基本的自由權利。第二個正義原則包括“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兩層含義。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不可能對每個社會成員做到按需分配,為了達到公正合理的分配,必須在分配時給予所有社會成員平等的機會,使所有的職務和地位都平等地公開,此為“機會平等原則”之內涵。國家為了對社會成員的差別予以調解,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對于不能平等分配的東西,應當對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即為“差別原則”的體現。
羅爾斯的正義論要求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但是他又看到了自由和平等、個人和社會的矛盾:當一個人充分享有自由權利時,由于人類理性的缺陷和對利益的追求,必然會導致人們互相之間利益的沖突,產生社會政治、經濟的差別和不平等,從而最終限制了個人對自由權利的充分享有。因此必須實施差別原則,在分配社會財富時要照顧處于弱勢地位者的利益,通過國家調節(jié)最大限度地消除經濟上的不平等,以此來保證社會的和諧。羅爾斯的正義觀對如何分攤社會合作中產生的成本、收益、風險具有指導意義。
在海洋油污損害案件中,人們利用海域進行生產、生活的自由和權利適用于第一個正義原則進行平等分配,該自由和權利受到平等的保護。
而在開發(fā)海洋、利用海洋過程中取得的財富、遇到的風險負擔無法做到人人平等,應該根據第二個正義原則,其分配只有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才是正義的。在承擔海洋油污損害風險的三方當事人中:石油貨主和船舶或者海洋開發(fā)設備的所有人通常都是經濟實力強大的大型企業(yè),2013年上半年,中石油實現凈利潤655.22億元,日賺3.62億元,是亞洲最賺錢的公司,中石化實現凈利潤294.17億元,日賺1.6億元,中海油實現凈利潤343.8億元,日賺1.9億元[12]。
2014年度全球最富有的10家公司,其中7家公司為石油公司,??松梨诠尽⒑商m皇家殼牌集團、英國BP石油公司、維多石油集團、中國石化等公司都榜上有名[13]。這些石油公司依托海洋進行油類進口運輸或者海底油類開采,在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同時賺取了巨額利潤,屬于海洋環(huán)境資源的受益者。與此相比之下,油污損害的受害人和清污費用索賠人無疑屬于弱勢群體,對于石油貨主或者海洋開發(fā)設備的所有人來說九牛一毛的基金攤款,對于受害人或者清污費用索賠人來說可能就是全部身家。
比如,在“深水地平線”漏油事故中,英國BP公司設立的200億美元的基金僅占BP公司2014年總收入4100億美元的20%。在海上漏油事故中,因為受害人眾多、損害賠償金巨大,加之污染方賠償能力有限和責任限制,受害人常常無法得到全額賠償。如果受害人的權益長期無法得到保護,將意味著侵權法中規(guī)定無過錯原則和全部賠償原則的規(guī)定形同虛設、社會利益失衡、公平價值喪失。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提高了對受害人救濟的可能和獲賠的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符合羅爾斯正義論的“差別原則”,有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
4總結
筆者認為,對某一法律問題的透徹說明,不能簡單粗暴地以“法律如此規(guī)定”為理由,而需要對法律規(guī)定背后的“理性”進行分析說明。油污基金法律制度在《1971年基金公約》中的首次出現是基于社會需要而創(chuàng)立的一種實用性制度,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的支撐。經歷四十幾年在各國的發(fā)展,該項制度逐漸豐富、完善。庇古的外部不經濟性理論、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論、羅爾斯的分配正義論不僅解釋了油污基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意義,還為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未來的發(fā)展完善指明了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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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畢業(yè)論文篇2
南海問題的政策及國際法制度的形成與發(fā)展
南海問題是推進中國建設海洋強國必須面對和處理的重大問題,直接關系到中國實現區(qū)域性海洋大國或海洋強國的進程和目標,所以,必須合理有效地處置。如何使南海問題爭議向制度性規(guī)范發(fā)展,實現海洋的功能性和規(guī)范性的目標,實現共享利益和維護權利的有機統(tǒng)一,則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為此,有必要對近年來國際社會針對南海問題的政策和國際法制度的演進予以評價。
一、南海問題的背景及其政策與國際法制度的顯現(1992—2001)
南海問題爭議自1970年代以來出現,表現之一為東盟一些國家就南沙群島提出了非法的領土主張。呈現此境況的背景之一為國際社會對南海油氣資源儲藏量的樂觀估計和判斷,引發(fā)了東盟一些國家加快爭搶南海島礁及資源的步伐。
例如,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以軍事手段占領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在其附近海域進行大規(guī)模的資源開發(fā)活動并提出主權要求,南沙群島領土主權爭議由此產生并日趨激烈。應該說,長期以來,尤其在二戰(zhàn)后相當長時期內,南海周邊沒有任何國家對我國在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權提出過異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中國在南海諸島的主權予以承認和尊重。
背景之二為海洋法制度的成型和生效。影響海洋法出臺的標志性事件為,1945年9月28日美國發(fā)布了《關于大陸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的政策的第2667號總統(tǒng)公告》(簡稱《杜魯門公告》)?!抖鹏旈T公告》指出,美國政府認為,處于公海下但毗連美國海岸的大陸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屬于美國,受美國的管轄和控制。
換言之,《杜魯門公告》的目的是建立排他性的資源保護區(qū)以及獲取大陸架的利益。在其影響下,聯合國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內瓦召開了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會議成果為通過了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以及《關于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意簽定議定書》。
這些公約初步確立了海洋法的國際制度,包括領海、毗連區(qū)、大陸架和公海制度。盡管這些海洋法制度并不完善,但加快了各國霸占島嶼和開發(fā)海洋資源的進程,從而影響了南海問題爭議的爆發(fā)。
背景之三為修改海洋法制度和建議制定新的海洋法制度的要求。即隨著海洋科技的發(fā)展和人類對資源需求的日增,尤其是《大陸架公約》內大陸架制度的可開發(fā)標準的模糊性受到了挑戰(zhàn),出現了需要修正和完善的必要。
特別是1967年8月17日,馬耳他駐聯合國大使帕多提議在第22屆(1967年)聯大會議議程中補充一項議題(《關于專為和平目的保留目前國內管轄范圍外海洋下海床洋底及為人類利益而使用其資源的宣言和條約》)的建議,得到了采納,從而推動了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召開(1973-1982年),以重新制定全面規(guī)范所有海域的法律制度,消除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的缺陷,實現構建公正合理的國際海洋法律新秩序的目的。
不可否認,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召開,以及會議審議的內容等,加速了東盟各國搶占和開發(fā)南海資源的行為及活動。
南海問題爭議在1990年代顯現對立的勢態(tài),“主要原因”為中國于1992年2月25日制定了《領海及毗連區(qū)法》。其第2條規(guī)定,中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為應對所謂的中國法律主張,1992年7月22日,東盟國家決定在南海問題上凝聚一致立場,通過了《東盟南海宣言》(ASEANDeclarationontheSouthChinaSea)。東盟國家的六國外長在馬尼拉作出的《東盟南海宣言》是首次建立東盟區(qū)域對于南海問題基本認知與共識的基礎文件,可以認為是東盟國家針對南海問題政策的雛形。
《東盟南海宣言》強調各方應自我克制,并通過和平且不采用武力解決的方式處理南海主權與管轄權的爭端,同時也間接向中國大陸傳達了東盟希望各聲索國自我節(jié)制的共同關切。它首次完整地勾勒出各方期待的南海潛在合作領域,其中包括海上航行與交通安全、海洋環(huán)境保護、搜救行動、打擊海盜與武裝搶劫,以及反走私與販毒等議題;也建議有關各方以東南亞地區(qū)友好合作原則作為制訂南海國際行為準則的基礎。
1994年,中國大陸與越南在南沙群島引起武裝沖突事件。1995年11月《中越聯合公報》第4條規(guī)定,雙方同意成立海上問題專家小組,進行對話和磋商。中越海上問題專家小組于1995年11月舉行了第一次會談,經過5年的努力,在2000年的《中越聯合聲明》中,針對南海問題指出,雙方將積極探討在海上,諸如海洋環(huán)保、氣象水文、減災防災等領域開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此外,中越間還締結了《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和《中越北部灣漁業(yè)合作協定》(2000年12月30日)。
1995年中菲美濟礁沖突,更讓東盟及其成員國深知當前的南海爭端并非僅局限于東盟內部共識擬定上,要妥善處理南海爭端,東盟國家必須要共同面對同為南海主權聲索國的中國。在此背景下,域外大國美國政府于1995年5月10日發(fā)表了《關于南沙群島和南中國海的政策聲明》(簡稱《美國政府南海政策聲明》)。
其指出,美國強烈反對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來解決領土爭端,敦促所有領土提出要求各方加以克制,避免采取破壞穩(wěn)定的行動;在維護南中國海的和平與穩(wěn)定方面,美國有持久的興趣;美國呼吁有領土要求各方在外交上加強努力,解決同領土爭端有關的問題,要考慮到所有各方的利益,這樣的外交努力將有利于該地區(qū)的和平與繁榮;美國愿意以有領土要求各方認為有幫助的任何方式給予幫助;美國重申歡迎東盟1992年發(fā)表的有關南中國海的宣言;美國同時指出,保持航行自由涉及到美國的利益。
使所有船只和飛機不受阻礙地在南中國海航行和飛行對于保持包括美國在內的整個亞太地區(qū)的和平與繁榮是極為重要的;對于南中國海各島嶼、礁脈、環(huán)礁和沙礁主權的領土爭端的法律依據,美國不表明態(tài)度。然而,對于南中國海不符合國際法,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任何海上領土要求或限制海上活動的行動,美國將深表關切。
受《美國政府南海政策聲明》影響,1995年8月10日,中國與菲律賓就南沙問題發(fā)表了聯合聲明。中菲南沙問題聯合聲明指出,雙方同意,分歧未解決前,雙方在南海地區(qū)的行為應恪守以下原則:
第一,有關爭議應通過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決,即和平解決爭議原則;
第二,雙方將努力建立相互信任,加強本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的氣氛,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解決爭端,即建立信任及不使用武力原則;
第三,本著擴大共同點縮小分歧的精神,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即求同存異及循序漸進解決爭議原則;
第四,雙方同意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則解決雙方間的爭議,即依據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決爭議原則;
第五,雙方對本地區(qū)國家為尋求適當時候在南海開展多邊合作所提出的建設性主張和建議將持開放態(tài)度,即南海多邊合作開放原則;
第六,雙方同意在海洋低敏感領域推動合作,即推進海洋低敏感領域合作原則;
第七,有關各方將就南海海洋資源的養(yǎng)護進行合作,即南海海洋資源養(yǎng)護合作原則;第八,爭端應由直接有關國家解決,不影響南海地區(qū)的航行自由,即相關國家解決爭端應不損害航行自由原則。
1996年,中菲發(fā)布的聯合新聞公報指出,雙方同意建立雙邊磋商機制,具體包括成立漁業(yè)、海洋環(huán)保和建立信任措施三個工作小組,尤其在增強雙方的信任方面還具體列出了搜救行動、打擊海盜和走私方面的合作。2000年5月,中菲兩國達成《關于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雙方表示將依據國際法原則,通過雙邊方式解決南海問題爭議??梢?,中菲兩國針對南海問題的政策是不斷深化和具體化的,從而基本保持了兩國在南海問題上的合作進程,延緩了南海問題的爭議。
另外,在中國批準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年5月15日)的同時,中國政府依據《中國領海及毗連區(qū)》(1992年2月25日)的規(guī)定,宣布了中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即中國政府于1996年5月15日發(fā)表了《中國領?;€的聲明》。
該聲明同時指出,中國政府將再行宣布中國其余領海基線。1998年6月26日,中國制定了《中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其第2條規(guī)定,中國的專屬經濟區(qū),為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國的大陸架為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qū)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其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展至200海里;中國與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關于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其第14條規(guī)定,本法的規(guī)定不影響中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可見,中國依據聯合國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1958年4月29日)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要求初步明確和構建了針對海洋問題的政策及法律制度,為合理解決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領土爭議和海域劃界問題作出了制度性的規(guī)范,應該受到尊重。
在雙邊層面外,區(qū)域層面也達成了與南海問題有關的政策和制度性共識,例如,《中國與東盟國家首腦會晤聯合聲明:面向21世紀的中國—東盟合作》(1997年12月16日)。其第8條指出:他們認為,維護本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符合所有各方的利益;他們承諾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分歧或爭端,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有關各方同意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解決南海爭議;在繼續(xù)尋求解決辦法的同時,他們同意探討在有關地區(qū)合作的途徑;為促進本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增進相互信任,有關各方同意繼續(xù)自我克制,并以冷靜和建設性的方式處理有關分歧;他們還同意,不讓現有的分歧阻礙友好合作關系的發(fā)展。
在中越、中菲圍繞南海問題爭議進行雙邊政策和制度化協調過程中,中國分別于1999年6月與馬來西亞、2000年5月與印度尼西亞簽署了聯合聲明,表示要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共同維護南中國海的和平穩(wěn)定。在此基礎上,2002年11月,中國與東盟十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使區(qū)域合作制度化,達成了南海問題的制度性共識,其可謂是南海問題國際法制度的顯現。
二、南海問題的政策及國際法制度的形成(2002—2012)
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尤其是其島嶼制度、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制度的實施,各國加大了對海洋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力度,所以為合理地管理南海資源,在雙邊合作制度的基礎上,如上所述,中國與東盟十國外長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邊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成為管理南海問題的國際法文件,可以認為是南海問題的國際法制度的形成標志。其主要內容如下:
首先,《宣言》的目的。其規(guī)定認識到為增進本地區(qū)的和平、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與繁榮,中國和東盟有必要促進南海地區(qū)和平、友好與和諧的環(huán)境;希望為和平與永久解決有關國家間的分歧和爭議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其次,《宣言》的原則。包括如下方面:(1)依據國際法作為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基本準則;(2)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建立信任的途徑;(3)尊重并承諾依據國際法原則所規(guī)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4)依據國際法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友好協商,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5)承諾保持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wěn)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無人居住的島礁或其它自然構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動,應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分歧。
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相互信任;(6)在解決爭議之前,有關各方可探討或開展在海洋低敏感領域的合作。在具體實施之前,有關各方應就雙邊或多邊合作的模式、范圍和地點取得一致意見;(7)有關各方愿通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xù)進行磋商和對話,包括對遵守本宣言問題舉行定期磋商,推動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爭議;(8)各方承諾尊重本宣言的條款并采取與宣言相一致的行動;(9)各方鼓勵其他國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則;(10)有關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為準則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qū)和平與穩(wěn)定,并同意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最終達成該目標而努力。
最后,《宣言》的效力及努力義務。盡管《宣言》的法律效力比較低,但各方應努力遵守以下政治性質的義務。主要為:第一,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wěn)定的行動,要求各方保持克制,即遵守保持克制和避免復雜化的義務;第二,應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相互信任,包括開展對話和交換意見,救助危險境地的所有公民,在自愿的基礎上通報聯合軍事演習和通報有關情況,即遵守構筑信任及保持溝通義務;
第三,探討或開展海洋低敏感領域合作的方式(模式、范圍和地點),在取得一致意見后開始實施,即遵守協商一致合作義務;第四,由直接的主權國家間依據國際法原則,以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的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遵守依國際法和平解決爭議義務;第五,以協商一致的方式,努力制定南海行為準則,即遵守努力協商一致制定行為準則義務;第六,確保依據國際法原則規(guī)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即遵守確保國際航行及飛行自由原則;第七,區(qū)域外國家應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則,即域外大國尊重宣言原則義務。
不可否認,《宣言》的簽署和實施,為延緩南海問題爭議的爆發(fā)起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一些缺陷,所以無法最終地管控和解決南海問題爭議。筆者認為,《宣言》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缺少組織機構。即《宣言》無常設性的組織機構(例如,決策執(zhí)行委員會、秘書處),從而無法對各國的行為或活動予以認定。第二,缺少懲罰措施。由于《宣言》的抽象性和原則性,尤其缺乏具體的行為準則,也缺少對于違反《宣言》行為或活動的制裁或懲罰措施,而各國往往采取利于本國利益的解釋,致使沖突和爭端無法獲得認定和解決。所以為追求更大的利益,各國也有采取進一步行動的發(fā)展趨勢。即對各國在南海的單方面或聯合的行動,無法作出判斷,從而無法確定其行為或行動,是否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了南海的和平與穩(wěn)定。
所以,制定諸如南海行為準則那樣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就顯得特別重要。
此后,中國于2003年6月28日批準加入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及其兩個修改議定書。
《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及《中越北部灣漁業(yè)合作協定》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中國、菲律賓和越南于2005年3月14日簽署了《在南中國海協議區(qū)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這些成果均被認為是依據《宣言》的原則和精神達成的成果,對于延緩和解決南海問題爭議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作用。
此外,中國與東盟國家領導人通過的聯合宣言———《中國與東盟國家聯合宣言———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zhàn)略伙伴關系》(2003年10月18日),確認了《宣言》的重要性。例如,中國與東盟國家聯合宣言指出,在安全上,中國與東盟積極實踐通過對話增進互信,通過談判和平解決爭議,通過合作實現地區(qū)安全的理念;為加強安全合作,決定落實《宣言》,討論并規(guī)劃后續(xù)行動的具體方式、領域和項目。為此,于2004年12月設立了中國與東盟聯合工作組,自2005年8月至2010年12月舉行了六次會議,但未能就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內容達成一致。所以,各方應繼續(xù)就制定南海行為準則那樣的文件進行協商,并為協商一致而努力,這是符合區(qū)域海洋制度的原則和要求的。因為,《宣言》第10條規(guī)定,有關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為準則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并同意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最終達成該目標而努力。
中國政府對在條件成熟時,討論制訂“南海行為準則”持開放的態(tài)度,并認為當前的重要任務為,應啟動南海低層面或低敏感領域的務實合作,待合作深化、互信增強后,再擬訂“南海行為準則”較妥。
應該說,采取這樣的步驟是比較合理的,因為如果在各方間未達成足夠的互信和共識,要想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是比較困難的。可以預見,在制定南海行為準則時遇到的難題之一為:如何處理他國已搶占或非法控制的原屬于我國的島礁行為及資源開發(fā)活動的法律屬性,即這些行為或活動是無效,凍結,還是其他,對此各方會產生嚴重的對立和分歧。
所以,即使中國與東盟各國就制定“南海行為準則”達成共識,而要最終簽訂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的任務仍很艱巨。
另外,鑒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的大陸架制度要求,即成為締約國的沿海國應于2009年5月13日前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國家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南海問題爭議再次升級,同時,2009年以來美國“重返亞太戰(zhàn)略”或“亞太再平衡戰(zhàn)略”的出臺及部署,加劇了地區(qū)熱點問題的爆發(fā),也使諸如南海問題那樣的爭議的解決更為困難。一個重要的現象為,東盟某些國家強化了對南海諸島的所謂管轄和管理,具體表現為制定國內法,“強化”對島嶼的“主權宣示”,以符合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審核條件并作出建議的“要求”。例如,2009年2月1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了領?;€法案。
3月10日,菲律賓通過第9522號共和國法案—《領?;€法》,將中國的黃巖島和南沙部分島礁劃為菲律賓領土。2009年3月5日,馬來西亞登陸南沙群島的彈丸礁,宣示對該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2009年5月6日,越南和馬來西亞提交聯合劃界案;2009年5月7日,越南針對南海的劃界案。2012年4月,中菲黃巖島對峙事件;2012年,越南海洋法的制定。此后經過各方努力,制定了延緩南海問題爭議的雙邊及區(qū)域性文件,例如,2011年10月11日,《關于指導解決中國和越南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2011年10月15日,《中越聯合聲明》;2011年7月20日,中國與東盟就落實《宣言》指導方針達成一致(即落實《宣言》指導方針,2011年7月21日,中國-東盟外長會議通過)。
這些成果為推動落實《宣言》進程,包括協商南海行為準則,推進南海務實合作鋪平了道路,提供了保障。
在上述文件中,尤其是中國———東盟落實《宣言》指導方針,旨在指導落實《宣言》框架下可能開展的共同合作活動、措施和項目。其內容為:(1)依據《宣言》條款,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2)各方將根據《宣言》的精神,繼續(xù)推動對話和磋商;(3)落實《宣言》框架下的活動或項目應明確確定;(4)參與活動或項目應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5)《宣言》范圍內最初開展的活動應是建立信任措施;(6)應在有關各方共識的基礎上決定實施《宣言》的具體措施或活動,并邁向最終制訂南海行為準則;(7)在落實《宣言》框架下達成共識的合作項目時,如有需要,將請專家和名人為有關項目提供協助;(8)每年向中國———東盟外長會報告《宣言》范圍內達成共識的合作活動或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此后,由于2012年第45屆東盟外長會議無法匯聚共識提出聯合宣言,印尼便開始以區(qū)域大國的身份,由總統(tǒng)委派印尼外長出使東盟各成員國,在36小時內積極協商,并凝聚東盟的共同立場與利益。在印尼外長積極從事外交斡旋的努力下,其與柬埔寨外長在2012年7月20日針對南海問題的后續(xù)發(fā)展提出了“東盟南海六項原則”(ASEAN'sSix-pointPrinciplesontheSouthChinaSea),強調:(1)全面落實《宣言》及其有關聲明;(2)落實《宣言》后續(xù)行動指針;(3)盡快達成“南海行為準則”;(4)全面遵守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國際法;(5)各方繼續(xù)保持克制,不使用武力;(6)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國際法和平解決有關爭議。
2012年8月3日,美國國務院代理副發(fā)言人帕特里克·文特瑞爾(PatrickVentrell)就南海問題發(fā)表聲明。
美國針對南海問題的聲明指責中國進一步加劇南海地區(qū)緊張局勢。主要內容為:
(1)美國對南海局勢緊張升級表示關切,正在對形勢發(fā)展密切跟蹤;近來局勢發(fā)展中對抗性言論、資源開發(fā)分歧、脅迫性經濟行動,包括使用障礙物阻止進入黃巖島周邊事件不斷升級,特別是中國提升三沙市行政級別,在南海有爭議地區(qū)建立一個新的警備區(qū)之舉有違通過外交合作解決分歧,進一步加劇地區(qū)緊張局勢升級風險。
(2)美國在南海領土爭端中不選邊站隊,也沒有領土野心,但美國相信該地區(qū)國家應通過合作及外交努力解決分歧,而不應強迫、恫嚇、威脅和使用武力。
(3)為建立和平解決分歧的清晰程序規(guī)則,美國鼓勵東盟國家和中國就最終完成南海行為準則取得有意義的進展,同時,美國支持東盟最近就南海問題達成的六點原則。
對此,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秦剛就美國國務院發(fā)表所謂南海問題聲明闡明了中方嚴正立場,指出,美國的所謂南海問題聲明,罔顧事實,混淆是非,發(fā)出了嚴重錯誤信號,無助于有關各方維護南海乃至亞太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的努力;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具體內容為:
第一,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歷史事實清楚,包括1959年中國就設立了隸屬廣東省的西、南、中沙群島辦事處,對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進行行政管轄,這次設立三沙市是中國對現有有關地方行政管轄機構的必要調整,是中國主權范圍內的事情。
第二,近20多年來,在中國和有關地區(qū)國家的共同努力下,保持了南海的和平穩(wěn)定,航行自由和正常貿易得到充分保障,包括2002年中國與東盟國家共同簽署的《宣言》,規(guī)定了利用和平方法直接由有關主權國家解決領土爭議和管轄權爭議,各方承諾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的行動,但個別國家再三破壞上述宣言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缺乏商談“南海行為準則”的條件和氣氛。
第三,美國對中國正常、合理之舉的無端指責不能不使人們對美方的意圖指出質疑……,這種選擇性視盲和發(fā)聲有悖其所聲稱的對爭議“不持立場”、“不介入”的態(tài)度,不利于地區(qū)國家的團結合作與和平穩(wěn)定;美國應尊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多做有利于亞太穩(wěn)定繁榮的事,而不是相反。
在這種背景下,尤其在域外大國美國的參與下,中國針對制定南海行為準則的態(tài)度發(fā)生了變化。主要標志為中國同意與東盟就南海行為準則舉行磋商。這是在中國與東盟就落實《宣言》第八次聯合工作組會議后作出的決定。
為此,于2013年9月14-15日在中國蘇州舉行了中國———東盟聯合工作組的第九次會議,各方同意遵循循序漸進、協商一致的磋商思路,從梳理共識開始,逐步擴大共識、縮小分歧,在全面有效落實《宣言》的過程中,繼續(xù)穩(wěn)步推進準則的進程,會議決定授權聯合工作組就南海行為準則進行具體磋商,并同意采取步驟成立名人專家小組。
這是值得祝賀的,體現了對南海問題的政策和國際制度由功能化向規(guī)范化發(fā)展的趨勢。
可見,中國同意就南海行為準則開始磋商,對于南海問題向規(guī)范性方向發(fā)展,具有重大的意義,也可發(fā)揮中國的應有作用。
三、南海問題的政策及國際法制度的發(fā)展(2013—)
如上所述,中國同意與東盟就南海行為準則開始正式磋商,是對南海問題國際法制度發(fā)展的重要貢獻,對于規(guī)范各方在南海尤其在南沙群島及其周邊海域的行為或活動,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對最終解決相關國家之間的領土爭議問題,則只能規(guī)定原則性的條款,即相關國家之間針對的南沙島礁領土的主張不可輕易改變,在協商談判解決領土主權問題時,也不會輕易地達成妥協,但南海行為準則對于延緩南海問題爭議有積極的穩(wěn)固作用,為此,在磋商制定南海行為準則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及遵守以下幾項原則。主要為:
第一,合理預期原則。制定南海行為準則涉及多方利益,需要有一個細致復雜的協調過程,以照顧各方的關切和利益,兼顧各方的舒適度和可接受度。南沙島礁領土爭議問題,依然需在聲索國間通過直接的對話和談判協商解決。任何試圖利用其他方法包括利用法律或司法方法解決,存在一定的難度,存在曲折性。
第二,遵守協商一致原則。制定南海行為準則應繼承包括《宣言》在內的原則和精神,尋求最廣泛的共識,努力達成協商一致,不應把個別國家或幾個國家的意志強加給其他國家,確保制度實施的有效性和穩(wěn)定性。
第三,排除干擾原則。盡管各方均表示愿意繼續(xù)推進南海行為準則進程,但仍未能就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內容達成一致,主要原因之一是受到了東盟內部某些國家及其他外部國家的干擾,所以,各方和其他國家應多做有利于推進南海行為準則進程的事,確保推進其進程的條件和環(huán)境。
第四,遵循循序漸進原則。南海問題爭議十分復雜和敏感,不可能一蹴而就并一次性地最終解決,需要在堅持先前相關政策與制度原則和精神的基礎上進行廣泛而持續(xù)的努力,實現階段性的突破,特別需要堅持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原則。當然,這些原則均符合國際法尤其是與南海問題有關的政策和國際法制度規(guī)范,必須堅持。
當前的任務之一是,應加強雙邊層面的合作進程,尤其應強化海洋低敏感領域的合作,推進區(qū)域合作步伐,包括制定和實施南海區(qū)域海洋領域合作制度。而其基礎或前提是增進互信,尤其是鞏固政治互信。
201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簽署了《中國-東盟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zhàn)略伙伴關系聯合宣言》。其指出,我們強調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wěn)定,確保海上安全,維護航行自由,將繼續(xù)加強落實《宣言》,保持定期磋商,朝著《宣言》所確定的達成南海行為準則的目標而努力,以加強互信,維護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和繁榮。2013年10月10日,在第16次東盟與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上的講話指出,我們愿積極探討簽署中國-東盟國家睦鄰友好合作條約,遵守《宣言》精神,積極穩(wěn)妥推進南海行為準則,妥善應對和處理地區(qū)熱點敏感問題,避免其復雜化、擴大化。
中方將考慮建立東亞海洋合作平臺。中國將與東盟攜手建設更為緊密的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發(fā)展海上合作伙伴關系,推動海洋經濟尤其是漁業(yè)、海上互聯互通、海上環(huán)保和科研、海上搜救等領域務實合作,共同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這些具體的政策和制度性倡議均是積極推動南海問題爭議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在雙邊層面上,2013年10月15日,《新時期深化中越全面戰(zhàn)略合作的聯合聲明》指出,雙方同意繼續(xù)推進在海洋環(huán)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防災減災、海上互聯互通等領域合作。雙方同意切實管控好海上分歧,不采取使爭端復雜化、擴大化的行動,用好兩國外交部海上危機管控熱線,兩國農業(yè)部門海上漁業(yè)活動突發(fā)事件聯系熱線,及時、妥善處理出現的問題,同時繼續(xù)積極探討管控危機的有效措施,維護中越關系大局以及南海和平穩(wěn)定。雙方一致同意,全面有效落實《宣言》,增進互信,推動合作,共同維護南海和平與穩(wěn)定,按照《宣言》的原則和精神,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著制定南海行為準則而努力。
這些針對南海問題的政治性文件,為增進互信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也為延緩和合作處理南海問題提供了重要基礎和保障,值得推進和具體落實。
總之,中國的發(fā)展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如何讓中國在南海問題的處理上發(fā)揮重大的作用,是各國所期待的,所以,中國應以處理南海問題爭議包括制定南海行為準則為契機,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發(fā)揮大國的責任,為樹立海洋秩序和海洋安全新理念,確立公正合理的海洋文化和價值觀,是應持續(xù)努力的方向和重大任務。
結束語
從以上規(guī)范南海問題的政策和國際法制度,包括從雙邊、區(qū)域層面的交替遞進,以及其蘊涵的原則和精神的一致性,無疑為解決南海問題爭議提供了重要的條件和基礎,為此,我們必須切實貫徹和具體落實,為維護南海區(qū)域的和平、穩(wěn)定與發(fā)展,增進合作,共享南海資源利益作出貢獻。由于南海問題爭議復雜、敏感,不可能在短期內解決,所以,應考慮延緩南海問題爭議的途徑和方法,主要的目標取向為:實現海洋低敏感領域功能性和各方行為或活動的規(guī)范性的協調統(tǒng)一,為最終解決南海問題爭議提供基礎性的條件和保障,實現共享南海資源利益和維護海洋權利相統(tǒng)一的目標,為人類造福。同時,我國應以制定南海行為準則為契機,積極加快充實國家海洋體制機制步伐,包括進一步完善海洋法律制度,以維護我國領土主權和海洋利益,為實現海洋強國戰(zhàn)略目標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