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
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
我國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其空間效力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下的國境以內的全部區(qū)域。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下載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下載篇1
淺析和諧社會之下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論文摘要 在現(xiàn)代刑事訴訟制度下,國家機關幾乎壟斷了公訴權,對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和主張容易漠視。我國在立法和實踐中,同樣存在犯罪被害人切身利益得不到足夠保障的問題,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平安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fā),我們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知情權得到有效保障、被害人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尊重、犯罪損失和損害有國家補償作后盾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機制。
論文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 訴訟權利 權益保障 國家補償
一、被害人刑事訴訟權利概述
我國在1979年通過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賦予了被害人一定的基本訴訟權利,將部分罪行較為輕微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妨害婚姻家庭等犯罪列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將被害人列為訴訟參與人,有權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提起自訴,還賦予了參與庭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刑事申訴等權利。但未有完全賦予被害人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參加訴訟活動,對刑事案件的訴訟進展程度,被害人缺乏了解的途徑,對訴訟結果也缺乏表達意見的渠道,訴訟權利仍有很大的局限性。
為此,在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作了較大的修改,最為顯著的是對當事人的范圍作了新的界定,明確“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首次將被害人列為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規(guī)定被害人有權委訴訟托代理人,有權陳述犯罪事實,向被害人發(fā)問,申請調取新的證據(jù)等。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和裁定有提出申訴的權利,等等。 雖然,刑事案件的控訴權還是牢牢掌握在公訴機關手中的,但同期修訂的刑法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刑訴法對自訴案件的范圍都有了擴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對公訴的補充作用,使刑事被害人的保障不再停留在字面上,對被害人的訴訟權益起到實際的保障。以上可見,我國當前對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訴訟權利和地位的立法,是基本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發(fā)展潮流,基本符合我國國情的。
二、當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對被害人權利保障存在的缺陷
(一)犯罪被害人對刑事案件的知情權缺乏保障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人口流動性大,要查找被害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被害人對犯罪案件的破案、起訴、審判一無所知。
(二)刑事犯罪被害人對刑事訴訟結果的影響力過小
目前,在辦理公訴案件過程中,公、檢、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接觸被害人,主要目的在于向被害人了解、復核案情,把被害人當作普通的證人而不是當事人,被害人也僅僅發(fā)揮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作用。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主動聽取被害人意見沒有形成一項根本的訴訟制度,就算是較能體現(xiàn)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不起訴制度,被害人的意志只能在不起訴后的申訴、自訴環(huán)節(jié)中體現(xiàn) ,在其他諸如立案后的撤案、緩刑量刑、無罪判決等不能伸張被害人懲罰犯罪行為人意志的訴訟結果中,更沒有給被害人表達意見、施加影響力的空間。
(三)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獲得賠償缺乏保障
主要體現(xiàn)在國家補償制度的缺位。關于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的理論依據(jù),學界一直有國家責任說、社會契約說、公共福利說、命運說、社會保險說、公共援助說、訴訟參與說等等。 基于對此理論爭議,雖然已有很多學者對我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構建作了闡述,但立法機關一直未付諸行動,使得最關乎被害人切身利益的補償一直處于空白。在國家壟斷了處理加害人與被害人矛盾的權力之后,處理得當則好,如果處理不得當或者這種處理沒有達到被害人的期待,那么矛盾就深化了,變得更加尖銳,被害人容易形成對國家、對社會的仇恨心理,甚至走向極端。這個時候如果能給予被害人適當?shù)难a償,對緩解社會矛盾是很有現(xiàn)實意義的。
三、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被害人權利保障體系
(一)拓寬刑事犯罪被害人表達意見的渠道
意見表達權,就是要求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充分地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把被害人的意見作為案件處理的依據(jù)之一,使被害人的意見得到確實的尊重,其影響力得到伸展。在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被害人意見對案件處理有相對較大影響力的是不起訴,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現(xiàn)實中,超過90%的刑事案件都是起訴和審判,而在對被告人判決、量刑過程中,被害人的意見基本上是被忽略的。當被害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時,無權提起上訴,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雖然在刑訴法中被列入了當事人的范圍,但卻不能和其他當事人一樣擁有獨立的上訴權利,由此可見,被害人目前還不能算得上是個完整的當事人。而最能充分表達被害人意見的途徑、最能發(fā)揮被害人意見影響力的,恰恰就是擁有完全的上訴權。賦予了被害人法定、有效的伸張意見的途徑,對于減少非正常途徑的上訪、避免司法不公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作為今后刑事訴訟改革的方向,應當充分考慮這一內容。
(二)補償刑事犯罪被害人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
作為被害人另一項重要權利就是經(jīng)濟利益的維護。對于被害人獲得賠償權的保護,各國一般采用被害人賠償優(yōu)先的原則處理,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在新西蘭、英國、德國、法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相繼建立了國家補償制度,確保被害人經(jīng)濟利益不受損害。在我國,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損失,獲得賠償或補償?shù)耐緩街饕袃蓚€:一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犯罪人進行賠償;二是通過政府協(xié)調,由政府或有關單位進行補償。目前,要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shù)碾y度是相當大的,一方面其范圍受到很大的擠壓,只局限于“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另一方面,當犯罪人無力賠償時,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就會落空,實踐中大約有80%以上是無法從被告人方得到補償?shù)摹?/p>
據(jù)統(tǒng)計,自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萬起以上, 也就是說每年約有300萬左右的被害人不可能從犯罪人那里獲得賠償。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他們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有切身的感受,不僅有揭露犯罪的強烈愿望,更有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shù)钠惹幸?不少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導致死亡、傷殘和經(jīng)濟上的嚴重損失,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心靈上、肉體上的傷痛是無法彌補的,一些犯罪行為更導致被害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被害人一旦不能從犯罪人那里獲得賠償,就很容易對犯罪人乃至整個社會產生怨恨情緒和報復的動機,從而形成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影響社會的和諧團結。因此,構建國家的刑事犯罪補償制度勢在必行。
(三)確保刑事犯罪被害人對案件知情權
不管是意見表達權還是獲得賠償權,其根本保障是被害人獲得知情權。沒有知情權作為后盾,被害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均無法行使。我國現(xiàn)行刑訴法為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創(chuàng)造了一些有利條件,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等等。但在立案環(huán)節(jié),對于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卻缺乏具體的規(guī)定,使被害人難以行使立案監(jiān)督和要求回避等權利,有違立法的初衷。即使是上述列舉的起訴告知制度,不少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也以被害人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為由,對大多數(shù)的被害人不予告知;一審判決以后,除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以外,絕大部分的被害人沒有得到法院送達的判決書。
這些行為顯然都是侵犯了被害人知情權。改革之路在于:一是堅持司法公開??朔衩馗?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公布訴訟階段、公開審理和宣判,讓社會大眾通過報刊、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等傳媒知道案件的審判情況。二是設立破案告知制度。偵查機關在破案后,應當告知被害人,并在告知過程中向被害人核實犯罪事實和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對一些社會影響和危害性較大的案件,偵查機關還有義務向傳媒公開和通報,讓社會各界加強防范,避免和減少再有群眾被同類犯罪侵害,可謂一舉幾得。
筆者認為,在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不能保護一部分人利益而忽視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刑事被害人是社會上無辜的群體,需要國家的扶助和社會的同情。賦予被害人建立在知情權得到保障基礎上的意見表達權和經(jīng)濟賠償權,并使被害人的這些權益得到保障,將極大地體現(xiàn)國家在人權保障方面的公正性,也是我國司法文明、人權保障進步的重要體現(xiàn)。
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下載篇2
淺析基本需要與犯罪
馬斯洛在《動機與人格》一書中,將人的需要分為三大相互重疊的類別:意動需要、認知需要、審美需要。這其中,他特別重視意動需要的探索。他起初將意動需要分為五個不同層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愛與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人類的需要構成了一個層次體系,即任何一種需要的出現(xiàn)都是以較低層次的需要的滿足為前提。人是一種不斷需要的動物,出短暫的時間外,極少達到完全滿足的狀態(tài),一個欲望滿足后,往往會又迅速地被另一個欲望所占據(jù)。不斷的需要,是貫穿人整個一生,甚至人類發(fā)展史的一個特點。隨著馬斯洛理論的不斷完善,他在《Z理論》一文中,他將自我實現(xiàn)區(qū)分出兩種不同類型:健康型自我實現(xiàn)、超越性自我實現(xiàn)。需要層次系統(tǒng)從此成為了X,Y,Z三層次。Z理論的提出,標志著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的徹底完善。但是,為了方便研究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與犯罪的關系,五層次論更便利于我們進行分析、進行研究,因此我們將采用最初的五層次論。
從人的生活表現(xiàn)中可以看出,較低層次得到滿足,它就不再具有支配的力量,此時,較高層次的需要取得原較低層次的支配權。(這里說的支配權,也就是具有決定人們選擇、行動的力量,能夠決定人的動機。)在這里,應該指出,并不是一個層次100%的滿足才會顯露出較高層次,層次需要的發(fā)展并不是封閉的,而是交迭式的。在理想條件下,如果社會中的每個人的基本需求都得到滿足,并都在追求滿足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那么犯罪的行為將不再發(fā)生。然而社會的情況并不如此,有些人連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無法滿足。社會中不同人的需要層次都停留在五個層次中的不同層次上,并且或者在這一層次上得不到滿足,或者挫折。此時,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發(fā)生可能性將會大大增加。由于高層需要與底層需要存在著性質差異,犯罪的性質也有著不同的差異。
需要層次理論與犯罪的關系我認為應該由于是在某一層次需求上不滿足、受挫折或者變態(tài)的去追求滿足所引起犯罪。
一、生理的需要
生理的需要是人們最原始的、最基本的需要,如吃飯、穿衣、住宅、醫(yī)療等。若不滿足,則有生命危險。這就是說,它是最強烈的、不可避免的、最底層的需要,也是推動人們行動最大的動力。當一個人為生理的需要所控制時,其他一切需要都被推到幕后。醫(yī)患糾紛,拆遷問題,征地問題等具體問題。侵犯財產型犯罪的大多數(shù)都與此項需要不滿足有關。
二、安全的需要
安全的需要比生理的需要高一級,當生理的需要得到一定的滿足后,安全的需要便出現(xiàn)了。也僅僅是因為生理的需要得到一定滿足后,有了安全意識的存在意義,來保證生理需求不再受到挫折。當安全的需要未能得到相應的滿足時,他就會對個體起到支配作用,是該個體的行為全然指向安全需要。處于這種狀態(tài)下的人可能僅僅為安全而活著,為了尋求安全,而自衛(wèi)過度造成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
三、愛與歸屬的需要
一個人已經(jīng)滿足了較低級的需要后,比如,已經(jīng)具有固定的住所和穩(wěn)定的收入,他便開始需要愛人,孩子及朋友,以及在群體中所處的恰當?shù)奈恢?渴望有個適合的歸屬。如果得不到滿足,個體便會產生強烈的孤獨感,疏離感,產生極其痛苦的體驗。也就是說,需求得不到滿足的人,將會敵視社會,遠離社會,對社會產生敵意和報復感。
四、尊重的需要
當愛與歸屬的需要得到一定的滿足后,尊重的需要便顯露了。尊重的需要可分為自尊,他尊和權利欲三類。尊重的需要滿足將產生自信、有價值、有能力等感受。但是,當這一需要收到挫折時,就會產生自卑、弱小以及無能的感覺,并進而產生補償或者神經(jīng)癥傾向。
五、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
當上述所有需要都獲得滿足之后,需要的層次就會進入到最高階段。對于最高層次的需要的內涵,馬斯洛認為,“它可以歸入人對于自我發(fā)揮和完成的欲望,也就是一種使它的潛力得以實現(xiàn)的傾向。這種傾向可以說是一個人越來越成為獨特的那種人,承認他所能夠成為的一切”。在馬斯洛的理論研究中,自我實現(xiàn)者完全是一個褒義詞,在此,為了更好的進行研究,我將自我實現(xiàn)者的這一概念進行一個擴充,例如:像本·拉登這類人,再前四種基本需要都滿足的情況下,所做的一切,雖然是反人類反社會的,但是確實又應該歸為在滿足自己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不過是扭曲的滿足。
為了方便研究,我們依據(jù)犯罪者的內在動機,結合需求層次理論對犯罪類型進行分類,將犯罪分為以下五大類:生理饑渴型犯罪、自衛(wèi)性型犯罪、報復型犯罪、神經(jīng)癥型犯罪、自我超越性犯罪。
(一)生理饑渴型犯罪
此類犯罪的犯罪者皆屬于在生理需要層次上得不到滿足或者受到挫折的人。如為生存的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等侵犯財產型犯罪,和觸及生理需要的行為所引起的違法犯罪,如拆遷、征地、醫(yī)療問題等。由于生理的需要是人們最原始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需要,涉及人最根本的需要,由此類所引起的犯罪,從邏輯上來看,與社會的發(fā)展、分配有著必然的關系,此類犯罪的產生由物質環(huán)境的好壞所決定,因此對此類犯罪重點不是懲罰。又因為此觸及人的生存問題,是在最基本的需要層次上的問題,心理治療幾乎沒有任何效用。例如,心理治療不能為人止餓解渴。因此,為了有效的減少此類犯罪的發(fā)生,我們重點不應該放在懲罰和心理治療等外圍措施上,要減少此類犯罪而應該著力于國家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公平分配和公民權利保護上。
(二)自衛(wèi)性型犯罪
這里所涉及的“自衛(wèi)”,比刑法中的概念較寬泛,刑法中的“自衛(wèi)”是對于現(xiàn)實不法之侵害,為防衛(wèi)自己或他人之權力所為之行為。這里的“自衛(wèi)”,是行為實施者在安全需要的層次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或者受到挫折而導致采取的違法犯罪行為。例如,當自己的勞動安全,生活的穩(wěn)定,自由的權利已經(jīng)生命的安全受到威脅。對于此類犯罪的產生,采取心理上的干預,較生理需要所引起的犯罪有所療效。正所謂治標不治本,對于此類犯罪,最根本的解決應對方式不在于懲罰性措施和心理干預,而在于國家要讓人民處于一種安全的狀態(tài)之下,要滿足人民勞動安全、生活穩(wěn)定、自由的權利、生命財產的權利等安全需要。解決好人民的安全需要問題,由此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動機都會有效的減少甚至消失。
(三)報復型犯罪與神經(jīng)癥型犯罪
這兩種類型的犯罪之所以合起來來介紹,是由于這兩種類型在對其進行分類上,很難在愛與歸屬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上進行明確的界定,在這兩種需要上不滿足或者收到挫折,都有可能引起這兩類型的犯罪的發(fā)生。
一個人只有滿足了愛與歸屬的需要,才擁有一個合格的可以融入社會的人格,人與人之間的交際、歸屬感,人與社會的歸屬感,良好的人際關系,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是營造一個和諧社會所必須擁有的條件。如果一個人在愛與歸屬需要層次上得不到滿足或受到挫折,也就意味著一個人在被排擠到人與人的交際圈外,或者被社會孤立,有可能從此敵視社會,遠離社會,對社會產生敵意和報復感,報復型犯罪發(fā)生概率將會大大增加。如果此類人長時間得不到他人的認同和被社會所接納,神經(jīng)癥型犯罪將會產生。
尊重需要的滿足將會在人身上表現(xiàn)為有自信、有價值、有能力等感受,如果每個人都能在尊總需要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滿足,那么將會對社會的發(fā)展產生極其重大的推動作用。反之,這一需要一旦受到挫折,就會產生自卑,弱小以及無能的感覺,并且有可能進一步產生補償性傾向或者神經(jīng)癥癥狀。這樣的人將會想安全需要得不到滿足的人一樣,遠離社會或者敵視社會,因此而產生的犯罪較輕的類型歸于報復型犯罪,較重的類型歸為神經(jīng)癥型犯罪。
對于這兩種類型的犯罪,與前兩種犯罪有著很大區(qū)別,應對這兩種犯罪的重點應從改善環(huán)境條件轉移到心理干預和價值體系的構建。也就是說,前兩類犯罪類型應該從人的外部環(huán)境為重點來改善,這兩類犯罪應該以人為中心來應對。相對了前兩類犯罪,在這兩種犯罪類型中采用心理干預會產生巨大的作用。又由于這兩類的需要層次上的不滿足或者受挫折,會影響人的價值體系,當今社會的價值體系不斷逐漸崩塌已經(jīng)成為事實,物質條件較以往已經(jīng)大幅度改善的今天,前兩層需要已經(jīng)不斷在被滿足所有人,但是價值體系的完整穩(wěn)定性卻與其成負相關關系,這或許是由于相對以往而言,愛與歸屬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這兩層需要已經(jīng)越來越主導人類的價值觀。
我相信在不久的未來,犯罪數(shù)將會逐漸集中靠攏在這兩類犯罪中上,因此完善穩(wěn)固當今正在不斷崩塌中的人類的價值體系,從心理方面解決此類犯罪問題才是最關鍵的地方。
(四)自我超越型犯罪
在馬斯洛的研究中,自我實現(xiàn)本是褒義詞。當以上四層需要都獲得滿足之后,動機的發(fā)展就會進入到最好形態(tài)——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關于這一需要,馬斯洛認為:“他可以歸入人對自我發(fā)揮和完成的欲望,也就是一種使它的潛力得以實現(xiàn)的傾向。這種傾向可以說成是一個人越來越成為獨特的那個人,成為他所能夠成為的一切”。但是有些犯罪無法合適的歸入前三種犯罪類型中,就算將神經(jīng)癥型的犯罪內容再次擴充,也無法涵蓋所有的其它犯罪行為。
對于這種犯罪中的犯罪人,它就犯罪視為一種最高成就,將犯罪的過程視為自我實現(xiàn)的過程。換句話說,一個詩人必須寫詩,一位音樂家離不開音樂,否則他將永遠體會不到成功,而此類犯罪者,不犯罪就始終無法寧靜。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在需要的層次系統(tǒng)中處于最高點,其產生于發(fā)展有賴于其他較低層次需要的滿足。雖然說需求的層次越高,心理干預就越有效。在最次的需求層次上,心理干預幾乎沒有用,但是在扭曲的非常態(tài)的最高層次需要上,心理干預可以說是也幾乎無效。對于此,我認為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加強打擊力度,用嚴厲的外圍措施打擊、杜絕此類犯罪的發(fā)生。
六、總結
通過本文,我們將犯罪分為五類,但是可以看出,犯罪可以再概括的分為三大類:物質不滿足引起的犯罪、精神不滿足引起的犯罪、變態(tài)的自我實現(xiàn)引起的犯罪。物質不滿足引起的犯罪,主要通過物質條件的改善來治理;精神不滿足引起的犯罪,主要通過心理干預與價值體系的構建來治理;變態(tài)的自我實現(xiàn)引起的犯罪,我認為最佳途徑只有通過嚴厲的打擊來治理。該采取什么措施來治理,該用什么態(tài)度去面對值得我們去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