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
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交通事故一般是不允許進行調解的。那實踐中,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
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
不少當事人在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我們在此提醒并非每次都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6、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或者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情況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雖然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guī)雖然允許并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所明確規(guī)定的。如《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guī)定》第七條就規(guī)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特定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第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的調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5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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