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口頭審理通知的注意事項
專利權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該專利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公告的專利無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專利的無效宣告的相關知識。
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口頭審理通知的注意事項: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確定需要進行口頭審理的,合議組應當向當事人發(fā)出口頭審理通知書,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等事項;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再改動,遇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需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者經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批準;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zhí);無效宣告請求人期滿未提交回執(zhí),并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在復審程序中,確定需要進行口頭審理的,合議組應當向復審請求人發(fā)出口頭審理通知書,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以及口頭審理擬調查的事項;合議組認為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隨口頭審理通知書將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jù)告知復審請求人。
合議組應當在口頭審理通知書中告知復審請求人,可以選擇參加口頭審理進行口頭答辯,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書面意見陳述;復審請求人應當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zhí),并在回執(zhí)中明確表示是否參加口頭審理;逾期未提交回執(zhí)的,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通知書中已經告知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guī)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的,如果復審請求人既未出席口頭審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書面意見陳述,其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無效宣告程序或者復審程序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zhí)中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口頭審理的,應當寫明參加口頭審理人員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zhí)中聲明,并且寫明該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職業(yè))和要證明的事實。
參加口頭審理的每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四人;回執(zhí)中寫明的參加口頭審理人員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頭審理開始前指定其他人參加口頭審理;一方有多人參加口頭審理的,應當指定其中之一作為第一發(fā)言人進行主要發(fā)言。
當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委托其專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當事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該機構應當指派專利代理人參加口頭審理。
相關閱讀: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下列情況之一:
(1)被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實用性;
(2)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現(xiàn)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qū)別或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是新的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設計;
(4)被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保密審查即向外國申請專利;
(5)被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實現(xiàn),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不清楚、不簡要;
(6)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清楚顯示要求保護的產品;
(7)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
(8)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9)分案申請的文件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10)發(fā)明專利創(chuàng)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屬于專利權授權的范圍,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五的規(guī)定。[1]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示,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受理后,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還可以補充﹑修改﹑增加證據(jù),在規(guī)定的一個月期間外提供新的證據(jù)或對原提供的證據(jù)作修改﹑補充的,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