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信托的特性有什么
財產權信托的特性有什么
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xiàn)代金融體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財產權信托的特性有什么: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
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實現(xiàn)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xiàn)信托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托財產。
其次委托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
信托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托人必須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托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托人不能用屬于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托。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yǎng)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強制執(zhí)行,委托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托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托財產。
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
我國《信托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托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而且設立信托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例如A公司擁有對B公司和C公司的債權請求權、專利權共300萬元,在設立權利信托時,必須明確是用債權還是用專利權、而不能籠統(tǒng)的說使用A公司的財產權。確立了一種權利以后,還要明確具體是哪項債權、哪項專利權。
設定權利信托,除了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并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以外,還必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說明的是,有些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辦理相關的信托登記手續(xù)。
相關閱讀:
信托的基本原理
1.信托行為:
信托行為是指以設立信托為目的的而發(fā)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信托約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為的依據。即信托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托關系文件作保證。信托行為的發(fā)生必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進行約定。
?、?信托行為的體現(xiàn)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約中寫明,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信托的運作: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為,要求受托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并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為管理的處理信托財產,并以自己的名義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托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xiàn)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托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托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三是受托人因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托人;四是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信托報酬;五是受托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托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托人不承擔由此發(fā)生的信托財產虧損。
⑤ 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受托人承辦信托業(yè)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托財產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結束:
信托結束是指信托行為的終止。信托不會因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托終止必須是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fā)生;信托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xiàn)或不能實現(xiàn);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2.信托主體: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chuàng)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jiān)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受托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guī)定管理好信托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托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jiān)會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3.信托客體:
信托客體主要是指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的范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必須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法律法規(guī)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準后,可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xiàn)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qū)別。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xù),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qū)別。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區(qū)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存續(xù)期內,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以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為基礎的,是信托區(qū)別于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時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優(yōu)越性。其體現(xiàn)為:安全性,成立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可能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卻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保密性,設立信托后,信托財產將屬于受托人,往后的交易卻以受托人名義進行,使原有財產人的身份不致曝光;節(jié)稅,在國際上,信托方式是避稅的重要方式。我國在這些方面的立法還需完善。
?、?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內,由于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變化。如信托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后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后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xiàn)金,呈現(xiàn)多種形態(tài),但它仍是信托財產,其性質不發(fā)生變化。
?、?信托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信托關系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對不屬于委托人的財產有任何主張;對受托人的債權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而非“實質上的所有權”。所以受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可以說,信托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yōu)化資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yōu)勢。
⑤ 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財產的,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zhí)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托法》規(guī)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托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性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