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如何進行結婚登記與離婚辦理
精神病人如何進行結婚登記與離婚辦理
精神病人是指各種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腦功能紊亂,臨床表現為精神活動異常的人。具體表現為感知覺、思維、注意、記憶、情感、行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識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礙。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精神病人結婚與離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精神病人如何進行結婚登記與離婚辦理
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記和離婚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以及司法解釋的欠缺,對該問題的處理已經成為困擾婚姻登記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的一大難題。
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記和離婚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以及司法解釋的欠缺,對該問題的處理已經成為困擾婚姻登記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的一大難題。筆者擬對該問題進行淺析并提出在審判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我國《婚姻法》并沒有就精神病人能否辦理婚姻登記作出專門規(guī)定。但《婚姻登記條例》排除了精神病人通過行政登記的方式離婚的能力,意即精神病人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辦理。該規(guī)定直接的上位法依據應當是《婚姻法》第31條,即登記離婚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由于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離婚的法律性質和行為后果,不具備自我保護能力,因而不具備“自愿”的前提,同時只有通過人民法院審判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作出公正的裁判。由此可知,《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并非對精神病人離婚的資格進行了限制,而是限定了離婚的方式。對此從理論到實務的意見是一致的。
對于精神疾病嚴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具備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也就不具備婚姻行為能力,不能作出正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完全自愿”的要求,故不能結婚。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結婚則不可一概而論。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到底要達到哪種程度方才符合結婚要求,至少目前還無法提出一個精確的標準。但從維護精神病人結婚的權力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對精神病人婚姻行為能力要求不宜太高。精神病人有權享受家庭的關愛,需要監(jiān)護,而他們的父母終將無法履行對他們的撫養(yǎng)、監(jiān)護責任,如果有人愿意與之組成家庭,履行監(jiān)護職責,總體來說不失一件好事。
另一方面,現實中又存在不少的精神疾病患者結婚的現象,如果因當事人不夠婚姻行為能力要求而致婚姻無效,即不利于精神病人一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能夠對婚姻關系的性質作出基本正確的判斷,能夠基本預見結婚的行為后果,并且能夠自主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應當準許結婚;反之,則不應準許。
對精神病的確認是一項專業(yè)性極強的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醫(yī)院或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鑒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能力和審查權限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因當事人隱瞞精神病真實情況,導致為精神狀態(tài)達不到要求的當事人辦理了婚姻登記的情況。為了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是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登記行為只是一種確認程序。只要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履行了登記程序,審查了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該行政行為就不應存在違法之處。
而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導致的爭議本質上應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無效。否定了民事關系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記行為的效力,如按照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該婚姻的登記行為自然歸于無效,而不必通過專門程序予以撤銷。因一方當事人精神不健全而辦理婚姻登記的,其近親屬有權代為提起離婚無效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宣告離婚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離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副本寄送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