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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代司法機關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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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代司法機關與制度

  明代統(tǒng)治階級的立法指導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權力的皇帝和參與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觀點。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明代司法機關與制度的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知識。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代司法機關與制度

  司法法制史考點一

  明代的中央司法機關

  明清時期,中央司法機構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來的大理寺、刑部、御史臺體系。

  (1)明代刑部增設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強對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復核駁正,發(fā)現有“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駁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復核。如此三改不當者,奏諸皇帝裁決。

  (3)明代都察院掌糾察。主要是糾察百司,司法活動僅限于會審及審理官吏犯罪案件,并無監(jiān)督法律執(zhí)行的原則。設有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代司法機關與制度

  司法法制史考點二

  明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明朝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直隸州)縣三級。沿宋制,省設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權判處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批準執(zhí)行。府、縣兩級仍是知府、知州、知縣實行行政司法合一體制,掌管獄訟事務。明代越訴受重懲。明朝還在各州縣及鄉(xiāng)設立“申明亭”,張貼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間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當地民間糾紛,加以調處解決,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

  司法法制史考點三

  明朝的司法管轄制度

  (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轄上,繼承了唐律“以輕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則,同時又規(guī)定:“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反映出明朝實行被告原則,減少推諉的立法意圖。

  (2)明朝實行軍民分訴分轄制,凡軍官、軍人有犯,“與民不相干者”,一律“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在外軍民詞訟”有涉“叛逆機密重事”者,可允許“鎮(zhèn)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若軍案與民相干者,由管軍衙門與當地官府,“一體約問”。從中反映出明代軍事審判程序的健全與管轄制度的完善。

  司法法制史考點四

  明代的會審制度

  (1)九卿會審(明代又稱“圓審”)是由六部尚書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審。始于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書(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從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于此。

  (3)大審。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憲宗命司禮監(jiān)(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員在堂居中而坐,尚書各官列居左右,從此“九卿抑于內官之下”。會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審囚徒,《明史·刑法志》載:“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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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刑法的基本內容

  明代統(tǒng)治階級的立法指導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權力的皇帝和參與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觀點。當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僅將大權集于一身,還以他個人的思想統(tǒng)一全國,立法思想與他的出身相關。他崇尚法家的君主專制主義、暴力鎮(zhèn)壓主義,主張急功近利,不擇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實是以法家為主,儒家為輔,以嚴刑酷法為主,德禮教化為輔,法儒結合,刑禮并用。這是中國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變化,適應了極端專制統(tǒng)治的需要。

  1.立法因時制宜

  明代的皇帝從朱元璋開始到明神宗,都主張法律要適應社會的政治經濟狀況,根據社會治安的實際需要確定刑罰的輕重。朱元璋對皇位繼承人太孫朱允炆所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即雖然他本人把刑用重典作為一時的權宜,并要求子孫們適時而變,采用輕刑,但從總體趨勢上看,隨著專制政治的日趨腐朽、社會矛盾的不斷激化,刑罰不斷加重。

  朱元璋認為元朝的敗亡,在于中央昏暗不明,軟弱無力,各級官員作威作福,綱紀敗壞,法紀無存。宋元以來商品貨幣經濟發(fā)展的刺激,地主豪紳盤剝兼并,貪官污吏巧取豪奪,均達到瘋狂局面,只有采用重刑,威懾臣民,才能鞏固極端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統(tǒng)治。

  2.立法必須禮律結合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頒行《大明律》時明確指出:“朕有天下,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已久。”明禮和定律相結合,從而治理天下,這是朱元璋一貫思想。他的繼承者建文帝進一步宣傳崇禮赦疑,禮重于刑的思想,其用意也是禮律結合,巧妙使用。這是從歷代的經驗教訓中認識到的,獨刑罰可以壓服人,但不能使人心服,可以取一時之效,但并非長治久安之策。就是說,刑事鎮(zhèn)壓和德禮教化雙管齊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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