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
淺談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
你知道物權法定原則嗎?所謂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物權法定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
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
⑴ 物權法定主義所運用的法律技術,是潘德克頓法學運用純熟的抽象與演繹的方法。
提出物權的概念并在法典中正式建立物權制度是德意志法系的創(chuàng)造。但是概括抽象總會損害生活事實,許多對案件有影響的因素可能并不包含在法律概念所包容的法律規(guī)則之內。抽象方法得來的概念和規(guī)則,是一個寬泛的范疇,抽象化的同時也帶來了不確定性。法律規(guī)則的概括性是以個案公正為代價的。
而另一方面,演繹推理使法律脫離了社會生活而形成了自己的體系。演繹推理的結果是要在邏輯上和思想上得出法律規(guī)則的結論,然而社會生活的現(xiàn)實與法律規(guī)則的邏輯推理并不完全重合。法律思維對法律規(guī)則的構造形成了法律體系,但更重要的影響無疑來自社會生活的需要。因此,抽象與演繹妨害了人們對那些對案件審判來說至關重要的利害關系的了解。
?、?物權法定制度有助于物的經濟效用的發(fā)揮。
但它實際上只是關注了絕對自由的所有權對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的推進作用,而沒有注意到現(xiàn)代物權法“從重物權歸屬到重物權利用”這一物權制度的轉變,也忽略了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
如過去習慣上在他人土地之上通行的地役權,體現(xiàn)了對所有權絕對性的限制產生他物權,有其特定的經濟效用,亦應當成為一項物權。值得一提的是,盡管目前我國仍沒有明文規(guī)定地役權,但是實踐中已經在適用這項物權,而且正在起草的我國物權法草案已寫入了這項物權。
同時,物權法定具有保障完全的交易自由的功能。但它實際上更多地注重了所有權實現(xiàn)中債權運動的形式,而對于他物權、股權這些所有權實現(xiàn)的重要方法有所忽略。在物權法的發(fā)展中,已經漸漸顯示出他物權種類增加,物權制度更加靈活的趨勢。
正如梅因指出,“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們可能非常接近地達到他們之間缺口的結合處,但永遠存在的趨勢是要把這缺口重新打開來。因為法律是穩(wěn)定的,而我們所談到的社會是進步的。”
法律總是滯后于社會生活的需要,法律的穩(wěn)定性越強,滯后性就越突出。完全的物權法定,無法緩解滯后性所帶來的問題。
?、?從物權和債權的區(qū)分而言,物權法定原則也有局限性:
第一,權利劃分的不周延性。
一般的物權概念是義務作為權利指向的客體,它不能解釋針對權利的權利,如在他物權之上設立抵押權。
第二,權利性質的模糊。
除了典型的物權所有權和典型的債權金錢債權外, 其他權利的性質處于物權與債權的強弱過渡中。一種權利如租賃權此時可能為債權,彼時可能為物權。對于大多數(shù)權利而言,不能將其簡單的歸類于物權或債權,而是被認為“更具有物權性質”或“更具有債權性質”。
第三,權利之間的相互轉化。
通過一定的公示程序,債權可以轉化為物權。在我國,預售房屋登記也使預購人獲得了相當于物權的權利。這些權利的轉化以及權利之間的區(qū)別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學理論的產物,而是實際的需要。
因此,將某種權利作為物權或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立法和政策決定的。如我國《擔保法》上的不動產抵押權,其對物的支配性因訴訟程序的設置而與債權無異,也不具有可轉讓性。
由此可見,各種名義上的物權可能并不完全具有物權的全部效力,就其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關鍵——權利的排他性與對抗性而言,亦可因法律政策的調整而發(fā)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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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種類
物權法中所規(guī)定的物權種類三大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是構成物權的基礎,所有權制度是物權法的靈魂。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區(qū)別于其它權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并派生出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用益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用益物權就是他物權(限制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所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擔保分可分為物的擔保和財產權利擔保兩種方式。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也即擔保物權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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