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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務員公共基礎復習大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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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形式和特征

  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是以企業(yè)法人制度為主體、以有限責任制度為核心、以專家經營為特征的新型企業(yè)制度。

  企業(yè)制度的形式:個人業(yè)主企業(yè);合伙制企業(yè);公司制企業(yè)

  我國要建立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特征:

  (1)產權清晰

  主要是由法律明確界定出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權利和企業(yè)法人財產權利,實現(xiàn)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

  (2)權責明晰

  指所有者(出資者)同企業(yè)經營者有各自明確的權利和責任。出資者按投入企業(yè)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權益,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對企業(yè)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企業(yè)依據其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財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3)政企分開

  企業(yè)和政府之間不存在行政機構的隸屬關系,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不能直接干預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

  (4)管理科學

  指建立科學的企業(yè)領導體系和組織管理制度,調節(jié)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之間的關系,形成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建立合理的決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體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除了全面理解和把握以上四條基本特征外,還要突出抓好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①繼續(xù)推進政企分開;②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③對國有大中型企業(yè)實行規(guī)范的公司制改革;④面向市場著力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

  13、市場體系的內容及相互關系

  市場體系是相互聯(lián)系的各類市場的有機統(tǒng)一體,商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是市場體系的最基本內容,是市場體系的三大支柱。

  市場體系內部各類市場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系,要使市場體系的整體功能得到發(fā)揮,必須形成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

  14、市場體系中的各類市場

  (1)商品市場

  狹義的商品市場是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的交換場所,其主要功能有:為商品交換的實現(xiàn)提供條件;評價商品;影響供求。商品市場主要包括消費資料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

  消費資料市場的特點:多樣性、層次性、分散性、流動性。

  生產資料市場的特點:購買者以各類企業(yè)為主;以中間產品的交換為主;生產企業(yè)對生產資料的需求變化小但需求量大;需求相對穩(wěn)定,決定了生產資料市場有可能相對集中和相對獨立,有利于發(fā)展期貨市場。

  生產資料市場的功能:制約社會發(fā)展的速度和規(guī)模;制約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結構;制約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

  (2)金融市場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包括貨幣的發(fā)行、流通和回籠,貨款的吸收和提取,貨款的發(fā)放和收回,投資資金的籌集等一切與貨幣流通有關的活動。

  金融市場的主要作用:引導資金合理配置資源;聚集資金擴大生產規(guī)模;影響利率實現(xiàn)宏觀調控;提供競爭改善經營管理。

  (3)勞動力市場

  勞動力市場是指勞動力進行流通和交流的場所。其作用是運用市場機制調節(jié)勞動力供求關系,推動人才的合理流動,實現(xiàn)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勞動力市場上流動的是人的勞動能力,包括體力和智力兩個方面。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供求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勞動力市場的特點在于: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具有流動性;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具有雙向選擇性。

  (4)房地產市場

  房地產的市場組織形式主要有六種:

  A.土地的一級市場。由國家采取公開拍賣、招標、協(xié)議等方式出售或劃撥土地使用權。

  B.房地產開發(fā)市場。主要包括資金籌措和建筑施工兩大環(huán)節(jié)的活動。

  C.房地產交易市場。指有組織、有領導建立的有形房地產交易市場。包括所有與房地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如集資建房、房屋互換、房地產信托代辦、新房出售和預售、舊房的買賣和租賃。

  D.商品銷售市場。有兩種形式:房屋產權出售;房屋使用權的轉讓。

  E.房地產金融市場。

  F.涉外房地產市場。

  (5)技術和信息市場

  廣義的技術市場是指技術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包括技術商品的開發(fā)、應用和流通的全過程;狹義的技術市場是指技術商品交換的場所。

  (6)期貨市場

  狹義的期貨市場是指期貨交易的場所,即期貨交易所;廣義的期貨市場是指構成期貨交易的全部要素,包括交易所、經紀公司、結算所、期貨交易者等。

  15、宏觀調控的目標和手段

  宏觀調控體系與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市場體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構成社會主義社會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要求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

  宏觀調控的目標:保持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國民經濟的適度增長率;合理調整產業(yè)結構;保持物價總水平的基本穩(wěn)定;實現(xiàn)勞動力的充分就業(yè);公平的收入分配;國際收支平衡。

  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yè)政策。

  16、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

  黨的十五大明確闡述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即:“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

  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全面認識公有制經濟的含義,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而且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

  17、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1)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綱領,起到補償勞動者收入損失的功能。

  (2)社會救助。其目的是幫助社會成員獲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條件,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低綱領。

  (3)社會福利。一個國家的社會福利狀況,是其國民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重要反映,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最高綱領。

  (4)社會優(yōu)撫。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特殊綱領。

  (5)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是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綱領。

  18、改革是社會發(fā)展的動力

  改革是解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推動社會主義發(fā)展的直接動力。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完善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分配制度,以及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宏觀經濟調控,健全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特征在于: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

  19、社會主義建設的政治保證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的兩個基本點之一,是立國之本,是社會主義建設的政治保證。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四項基本原則的核心,也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保證。

  深入、扎實、持久地用鄧小平理論武裝全黨,是黨的建設的首要任務。

  20、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包括思想建設和教育科學文化建設:思想建設是要解決整個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動力問題;教育科學文化建設是要解決整個民族的科學文化互質問題。

  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整個社會發(fā)展協(xié)調共進的方針是:必須圍繞和推動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精神文明建設,必須是促進全面改革和實行對外開放的精神文明建設,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精神文明建設。

  精神文明重在建設,要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反對“斗私批修”、“大批判”的錯誤作法。

  21、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戰(zhàn)略

  獨立自主是我國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則,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促進世界的和平發(fā)展,是我國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標。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我國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

  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是我國對外政策的基本方針和首要任務。

  建立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是我國外交為之奮斗的基本目標。

  22、一國兩制的形成和發(fā)展

  1979年鄧小平同志出訪美國時表示:“只要臺灣和大陸統(tǒng)一,我們將尊重臺灣的生活方式和現(xiàn)行制度。”首次表達了一國兩制的思想。

  1982年鄧小平同志在會見撒切爾夫人時,對關于恢復香港主權問題,明確提出可以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法解決。

  1984年第六屆人大二次會議將“一國兩制”作為基本國策。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祖國。

  第三部分 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質

  概念: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段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fā)展統(tǒng)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

  共同本質:法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表現(xiàn)。

  基本特征: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

  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guī)范;

  4法是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guī)范。

  規(guī)范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guī)范,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guī)范作用。

  社會作用: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階級統(tǒng)治;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

  2、法與其他社會現(xiàn)象之間的關系

  (1)法與經濟

  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法在規(guī)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2)法與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約體現(xiàn)在:政治關系的發(fā)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fā)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fā)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

  黨的政策指導法制建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社會主義法是實現(xiàn)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時又對黨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關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種專門活動,一般也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

  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國現(xiàn)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xiàn)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fā)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

  (2)必須從實際出發(fā);

  (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

  (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

  (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tǒng)籌兼顧;

  (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7)保持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guī);(4)地方性法規(guī);(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6)行政規(guī)章;(7)國際條約。

  法律部門:(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經濟法;(6)勞動法;(7)環(huán)境法;(8)刑法;(9)訴訟法;(10)軍事法。

  4、法律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適用的要求:準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準確;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依法辦案;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xiàn)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于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5、憲法的基本理論

  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現(xiàn)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規(guī)范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法律特征:內容上,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根本問題;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

  憲法的政治特征: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憲法集中表現(xiàn)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憲法規(guī)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西方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6、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

  (1)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zhí)政黨。

  (2)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

  (4)“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

  (5)以參政議政和互相監(jiān)督作為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

  (6)以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和統(tǒng)一祖國、振興中華為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目標。

  (7)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原則。

  7、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

  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分為聯(lián)邦和邦聯(lián)兩種。邦聯(lián)是幾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基本共同目的結成的比較松散的國家聯(lián)合體,邦聯(lián)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不是國家主體。聯(lián)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國組成的復合制國家,其基本特征有:

  (1)國家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是聯(lián)邦與各成員國的關系,各成員國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聯(lián)邦與各成員國的權力及相互聯(lián)系多由憲法或法律規(guī)定。

  (3)除聯(lián)邦憲法外,各成員國還可以有自己的憲法。

  (4)除聯(lián)邦國籍外,有的國家的各成員國公民還可以有自己的國籍。

  (5)各成員國加入聯(lián)邦后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和外交權。

  8、國家機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組織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決定重大國家事項,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監(jiān)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審查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合憲、合法性,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家主席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權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家、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ji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件和重要協(xié)定。

  (3)國務院

  組成:、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副、國務委員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副、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委員會。

  (4)中央軍事委員會

  組成:主席、副主席、委員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管理地方財政;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guī)范;符合自然規(guī)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guī)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

  12、行政法概念及淵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義,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淵源指行政法規(guī)范和原則表現(xiàn)形式,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一般淵源: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guī);④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⑤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

  特殊淵源:①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②具他規(guī)范性文件;③國際條約、慣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guī)范;符合自然規(guī)律;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

  (3)行政應急性原則:存在明確無識的緊急危險;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后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受有權機關的監(jiān)督;應急權力的行使應該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圍內。

  14、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行政立法權;②行政決策權;③行政決定權;④行政執(zhí)行權;⑤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⑥行政命令權;⑦行政處罰權;⑧行政司法權。

  行政職責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guī)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為的效力與特征

  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的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16、行政法律行為成立與無效的條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②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權的權限范圍;③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④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①行為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示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②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③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回相對方;所加予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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