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下面學習啦小編分享了2017年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一起來了解吧。
2017年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
1、首先,從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的情節(jié)入手:
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第224條的相關規(guī)定,行為人有以下情形,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又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1)以虛構(gòu)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然后,從涉案的金額入手:
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條連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合同詐騙的類型
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行騙者為了便于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后策劃人始終不露面。因此,合同詐騙案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業(yè)務員或一般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劃人因為極少直接與受騙者接觸,從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可以減少行騙的風險,增加行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公司連自己招聘的員工都騙,情節(jié)十分惡劣。
二、重操舊業(yè)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shù)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當他們認為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yè)。因為他們對于行騙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時間內(nèi)他們便可以迅速成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為,而且,為逃避法律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后立即銷聲匿跡,給有關部門查辦造成困難。
三、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為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正是由于這兩種形式社會效果好,也為老百姓所熟知,行騙者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xiàn)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受騙者此時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項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若對方違約,通過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也使得受騙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樣,完全相信行騙者,從而被行騙者多次騙走財物,有時甚至連續(xù)被騙還毫無察覺。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尚且猶豫不決時,行騙者只要使用這種辦法,受騙者都會信以為真從而受騙上當?shù)摹?/p>
四、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為偽造,并非常善于偽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chǎn)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
五、偽造擔保票據(jù)非法獲取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虛假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此類票據(jù),足以亂真,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別
一、主觀表現(xiàn)形式不同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關鍵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后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占有后的財產(chǎn)轉(zhuǎn)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qū)別。
二、客觀構(gòu)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xiàn)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gòu)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jù),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例如:某煤炭貿(mào)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三、履行合同的態(tài)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財產(chǎn),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chǎn)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愿意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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