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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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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全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北京商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商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場、超市;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燈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各類批發(fā)市場等(以下簡稱商(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適用本規(guī)定。

  小于上述規(guī)模的商(市)場應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商(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保障本單位的消防設施維修維護、設施檢測、消防安全教育等經費;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關問題;

  (六)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并定期進行教育培訓;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定期組織對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條 商(市)場應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商(市)場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情況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消防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等疏散設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配電室安全管理;內部裝修工程的管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等。

  第五條 商(市)場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開業(yè)。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內部裝修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不改動防火分區(qū)、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等消防設施,并且裝修材料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要求的非高層建筑,可不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由商(市)場負責安全的部門審核、備案。

  第六條 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商(市)場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超過9000平方米的商(市)場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場,以及高層建筑內的商(市)場,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消防防煙、排煙設施。

  第七條 商(市)場內柜臺、貨架應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并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于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應在收銀臺兩側(建筑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銀臺一側)設置寬度不小于1.5米的無障礙疏散通道,且應保證兩個無障礙通道的間距不大于25米,并設置明顯標志。 柜臺的設置不應遮擋、圈占消火栓、滅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設施。 超市應根據(jù)營業(yè)區(qū)疏散通道的面積限定購物車的數(shù)量。疏散通道的面積與購物車的數(shù)量應保證100平方米不超過10輛的比例,并及時清理停滯在營業(yè)區(qū)內的購物車。

  第八條 商(市)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前室設置流動售貨車、臨時攤位或堆放貨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安全出口處兩側1米范圍內設置人體模特、廣告牌等,或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變相當作庫房;

  (四)將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平開疏散門占用或堵塞。

  第九條 商(市)場的營業(yè)廳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線路的頂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應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并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明顯、連續(xù)。

  營業(yè)廳內懸掛的宣傳、促銷廣告等嚴禁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營業(yè)廳、疏散通道、封閉和防煙樓梯間及前

  室均應設置火災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火災事故照明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分鐘。

  第十條 商(市)場的裝修、裝飾及柜臺、貨架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的裝修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證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通風管道等保溫材料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裝修材料應嚴格執(zhí)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商(市)場庫房應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平方米。并保證“五距”:垛與垛間距不應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應小于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于0.5米。

  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米。

  庫存物品碼放不得擠占或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 (二)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鎮(zhèn)流器不應設置在悶頂內。

  (三)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貨物,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于0.5米。

  (四)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并與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間距。

  (五)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安裝電源開關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

  必須拉閘斷電。

  (六)商(市)場庫房嚴禁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商(市)場經營的發(fā)膠、丁烷氣等易燃商品應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庫房內,且儲量不應超過2日的平均銷售量;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風。

  第十二條 商(市)場內的中轉庫與營業(yè)廳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貨物碼放不應影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噴頭的使用,貨物頂面與噴頭濺水盤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5米,濺水盤周圍0.5米內不應堆放貨物。

  禁止在庫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三條 商(市)場應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火災事故廣播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防火卷簾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自動、機械、中控室遠程控制等功能測試。

  嚴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消防設施。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 第十四條 商(市)場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并由專業(yè)人員實施安裝敷設,不準接拉臨時電氣線路。

  第十五條 商(市)場不準經營甲、乙類化學易燃易爆商品;經營殺蟲劑、丁烷氣、一次性打火機等易燃商品時,應限定一日的經營量。

  建材城等經營油漆、稀料等化學易燃易爆危險品時,應設置獨立的經營區(qū)域,并限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數(shù)量,禁止變相將營業(yè)區(qū)當作庫房。

  營業(yè)區(qū)、庫房嚴禁使用煤油爐、酒精爐以及電爐等大功率加熱器具。 第十六條 商(市)場內附設食品加工、餐飲部位應設立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該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圍,燃氣灶具周圍1.5米內,不準

  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條 商(市)場應加強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調壓裝置、燃氣灶具、閥門的維護保養(yǎng),使用燃氣的部位、調壓裝置室等部位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燃氣灶具部位應配置滅火毯。每日下班后應認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嚴防燃氣泄漏。

  高層建筑的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置在地下商(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餐飲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

  商(市)場內食堂、餐飲等場所的抽油煙機、集煙罩以及排油煙管道,每季度應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條 商(市)場在營業(yè)期間內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yè)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條 消防控制室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掌握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熟練操作消防控制設備。消防控制室應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工作記錄。

  消防控制室人員,在接到報警信號后,應立即攜帶應急包(對講機、氧氣面罩、破拆工具、手電、輕便滅火器材等)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商(市)場在營業(yè)期間應當安排專職人員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視,巡視區(qū)域要有明確的劃分,巡視內容要有明確的要求,及時發(fā)現(xiàn)和整改火災隱患,并做好巡視、檢查和整改記錄。

  第二十一條 商(市)場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防火知識、撲救初期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等。

  新職工以及廠家信息員等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經考

  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二條 商(市)場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三條 商(市)場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結合經營品種的火災類別,配置輕便滅火器材。營業(yè)區(qū)、庫房等部位應配置ABC類滅火器材。

  商市場營業(yè)區(qū)內滅火器材配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

  第二十四條 商(市)場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電氣運行操作規(guī)程、電氣設備維護檢修、電工崗位責任、運行交接班等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電室應配備用電設備布置平面分布圖、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變、配電系統(tǒng)操作模擬圖板等安全技術資料。

  (三)電工應做到持證上崗。

  (四)配電室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后應加裝標志,碼放整齊。

  (五)配電室內嚴禁存放雜物。

  (六)配電室和值班室應當分開,值班室內不得放床。

  第二十五條 商(市)場值班領導應掌握當日值班警衛(wèi)人員的配置情況以及值班警衛(wèi)人員在崗在位情況,并填寫值班記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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