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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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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指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是離婚救濟制度的一種。它的主要作用更好地引導離婚一族的婚姻價值取向,使他們更慎重地對待離婚,從道德的層面上來維系婚姻的穩(wěn)定。離婚經濟幫助在解決離婚經濟糾紛問題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
  論文關鍵詞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 雙要件主義 住房幫助 幫助的變更與終止
 
  一、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條件的有關規(guī)定過于苛刻
  1.我國現行法對“生活困難”的認定采取絕對主義的標準。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方生活困難是請求經濟幫助的前提條件,即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在離婚后,沒有生活住處。在此“生活困難”僅指在離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對絕對困難標準的堅持縮小了經濟幫助權利主體的范圍,使不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在離婚前后生活水平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并且嚴重影響其個人發(fā)展的離婚配偶一方無法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從而降低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對離婚時處于弱勢一方的救濟力度,限制了該制度之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2.立法上采取“單要件主義”。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僅僅強調了生活困難一方需要幫助時就有權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對經濟幫助的提供是否以對方具有相應的幫助能力為條件沒有明確規(guī)定,容易產生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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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屬于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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