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是什么 有哪些范疇層次
法治思維是什么 有哪些范疇層次
你知道什么是法治思維呢?法治思維就是按照法律規(guī)則來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今天,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推薦法治思維的范疇層次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維是什么 法治思維的含義
何為法治思維?簡言之,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于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guī)范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維需以法治概念為前設。
人類政治文明發(fā)展至今,于法治概念之認知盡管不完全一致,但對其核心內涵包括精神、實體、形式等層面諸要件已經(jīng)有基本共識存在。就中國當下而言,經(jīng)過30多年砥礪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識也已基本具備。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維命題的前提。
法治思維是一個文化范疇。廣義的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質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維則屬于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面。一是法治意識和觀念的層面,這是最低最基本的層面。
全社會成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法治意識、觀念,才能夠形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對于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權利意識,又要有自覺遵守法律的義務觀念;對于領導干部而言,除了相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則要有法治的權力觀,以及帶頭守法、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的職責意識。二是法治思維和理念的層面,表現(xiàn)在法治意識和觀念上升到思維、理念的層面,對制度建構和具體實踐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法治的價值與態(tài)度層面,表現(xiàn)在人們的內心價值觀和態(tài)度上對于法治的內在認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內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層面。由此可見,法治思維是在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基礎上的進一步升華,運用法治思維則是對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層面的要求。
法治思維的范疇層次
法治思維的三個范疇
法治思維是一個文化范疇。廣義的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質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維則屬于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面。
一是法治意識和觀念的層面,這是最低最基本的層面。全社會成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法治意識、觀念,才能夠形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對于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權利意識,又要有自覺遵守法律的義務觀念;對于領導干部而言,除了相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則要有法治的權力觀,以及帶頭守法、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的職責意識。
二是法治思維和理念的層面,表現(xiàn)在法治意識和觀念上升到思維、理念的層面,對制度建構和具體實踐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法治的價值與態(tài)度層面,表現(xiàn)在人們的內心價值觀和態(tài)度上對于法治的內在認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內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層面。由此可見,法治思維是在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基礎上的進一步升華,運用法治思維則是對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層面的要求。
法治思維與學術界常講的法律思維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都是根據(jù)法律的思考,以法律規(guī)范為邏輯基準進行分析推理判斷。二者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二。其一在于法治思維蘊含著價值意義上的思考判斷,即在法律思維中必須貫穿以人為本或者人權的基本價值標準。二是法律思維往往更側重于強調一種職業(yè)化的思維方式,為法律職業(yè)者所掌握運用,而法治思維更側重于強調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方式,是為執(zhí)政者或者公權力的執(zhí)掌者掌握運用的思維方式。所以,與法治思維所對立的是人治思維、特權思維,后者將權力置于法律之上,視法律為虛有之物。
法治思維的四個層次
法治思維在不同問題和領域的運用包含了不同的層次。概括而言,法治思維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一是認知判斷層次,即運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對社會生活中的種種問題進行認識并得出初步判斷的層次。人們可以根據(jù)法律對社會中的一些行為或現(xiàn)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斷,例如飲酒駕車是違法行為。這種層次的法治思維,是普通社會成員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備的。
二是邏輯推理層次,即運用法治原則、規(guī)范對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綜合推理,并得出結論乃至解決辦法的層次。法律職業(yè)者的思維多為這一層次。這一層次的思維是以通過法律解決個案為主要特征。
三是綜合決策層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認知判斷、分析推理的基礎上,還需要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決策。對于領導干部而言,法治思維更多地體現(xiàn)在這一層次上。
四是建構制度層次,即在前面三個層次的思維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抽象,從而能夠通過建構或改革法律制度對更宏觀的問題提出長遠的解決方案。這是最高層次的法治思維,也是高層級的領導干部所應當具備的。因此,考察法治思維能力的高低,應當按照對象和主體的不同設定不同的標準。
法治思維法治方式
簡單地說,法治方式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法治方式與法治思維是內在和外在的關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維實際作用于人的行為的外在表現(xiàn)??梢哉f,法治思維影響和決定著法治方式。法治方式與原來人們常用的法律手段一詞,在意義上相近。但,手段一詞過于工具化,而方式則是更恰當更中性的描述。
與法治思維相應的法治方式,其外延更為寬泛。通常人們所說的“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是屬于法治方式的范疇。凡作決策、處理問題,都要先找法律依據(jù)。有法律依據(jù)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所提出的處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沒有法律的具體依據(jù)的,看看上位法、憲法中有沒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有原則性規(guī)定,要按照法律原則進行辦理。有些事情可能是全新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進行比照處理,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有些情況下,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則之間相互沖突的情況,則要按照下位法服從與上位法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來處理。
就法治方式而言,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消除在舊的思維模式下所形成的一些與法治要求不符的辦事方式。例如托關系、找門子的辦事方式。在傳統(tǒng)的熟人社會、人情社會下,遇事“找熟人”“走關系”往往是人們的第一選擇。人們通過關系進行社會資源之間的互換,使得法律失去應有的效果,往往導致社會資源利益的無效率、浪費。例如選擇性執(zhí)法。法律是否適用、對誰適用、如何適用,皆取決于執(zhí)法者自身的判斷甚至好惡,最終導致法律失去公正性,喪失人們的信任,失去效果。而法律實施機制的失效,又使得一旦有人逃脫了法律的及時制裁,其他人就會形成“法不責眾”的擴散心理,出現(xiàn)機會主義違法。再如運動式執(zhí)法、運動式治理。這種治理方式下,法律被認為是從屬于某一具體社會政策的工具,法治的基本標準和要求為實現(xiàn)特定的目標被放棄,導致社會失序,法治權威受損。這些方式植根于舊的關系思維、特權思維、人治思維中,與法治思維相悖,無疑都會損害到法律的確定性和權威性、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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