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什么
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什么
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為了逃避違法辭退員工的責任,會對員工勸辭。而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的事項,希望能幫到你。
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什么
(一)如果被單位勸辭,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單位口頭同意也不行,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不上班是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員工連續(xù)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后果。
(二)如果一旦爭議已經產生,您一定想好辦法補救,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曠工,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可以通過人證,最好再輔助于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三)再有,如果單位以您曠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開除您,您就要看看該規(guī)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對你有公示,如果你從來沒有見過這個規(guī)章制度,那么依據它對你做出的開除決定你可以質疑他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四)被勸辭后要積極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維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
單位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
單位辭退員工,也就是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xù)勞動合同到醫(y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本條第(四)項中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類規(guī)定是立法時經常采用的技術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
(1)在該條款列舉情況時,為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采用此種辦法使該法與其他法相銜接。
(2)便于以后頒布的法律相銜接,即與新法相銜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與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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