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預審工作規(guī)則全文
公安部預審工作規(guī)則全文
預審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進行的)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起訴被告人的刑事聽證程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公安部預審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安部預審工作規(guī)則全文
公安部預審工作規(guī)則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預審工作是公安機關的一項專門業(yè)務,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份,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第二條 預審工作的任務是:揭發(fā)與證實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實,追查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判明犯罪性質(zhì);注意檢驗核實偵察所獲的罪證材料是否確鑿,彌補和糾正偵察工作的疏忽和錯誤,以達到不放縱敵人,不冤枉好人的目的。
第三條 預審工作的范圍,由拘留、逮捕人犯開始,經(jīng)過審訊,搜集證據(jù),直至結(jié)束預審進行處理或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為止。
第四條 省(市、區(qū))地(市)縣(區(qū))公安局要分別設置預審處、科、股。根據(jù)實際需要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預審干部。各級預審部門可以分別配備處、科、股級預審員。
第五條 預審工作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貫徹實事求是,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嚴禁逼供信的方針。不準引供、誘供、指名問供,更不準刑訊逼供。
第六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jié)的案件,需經(jīng)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延長后仍不能審結(jié)的,需經(jīng)同級人民檢察院,按規(guī)定上報全國人大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七條 在辦案工作中,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允許發(fā)表不同意見。絕不允許對發(fā)表不同意見,即使是發(fā)表錯誤意見的同志進行打擊報復,“戴帽子”、“抓辮子”、“打棍子”。預審人員必須具有堅定的無產(chǎn)階級立場和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敢于堅持原則,說真話,不說假話,無私無畏。要努力學習馬列著作、毛主席著作,學習國家法律、歷史、社會和科學知識,認真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業(yè)務水平。
(二)逮捕、拘留、搜查
第八條 公安機關決定逮捕人犯的時候,須擬具《提請批準逮捕書》,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短嵴埮鷾蚀稌方乖?jīng)秘密偵察手段獲得的材料。
第九條 逮捕人犯一般由預審部門負責執(zhí)行。預審部門應當根據(jù)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填寫《逮捕證》,立即執(zhí)行逮捕。如果逮捕未獲或因故需要撤銷逮捕時,應當書面通知原批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第十條 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人犯時,要向被逮捕、拘留人出示《逮捕證》、《拘留證》,宣布逮捕、拘留,并令被逮捕、拘留人在《逮捕證》、《拘留證》上簽名,如果拒絕簽名,應加以注明。拘捕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如抗拒逮捕、拘留,可以采取適當?shù)膹娭品椒?,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拘留、逮捕人犯后,除有礙偵察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將拘留、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并通知被拘捕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員。
第十二條 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人犯的同時和拘捕人犯之后,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可以對人犯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除緊急情況外,搜查應經(jīng)縣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人批準,并開具《搜查證》。
第十三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后,必須制作《搜查記錄》,需要扣押與案件有關的證物和違禁品,必須填寫《扣押物品清單》。對重要的證據(jù)材料,還要令被搜查人寫明是從其本人那里查獲的。對于犯罪現(xiàn)場和隱藏重要證物的地方,應當加以拍照。搜查記錄應當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和證人宣讀,并由搜查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和見證人簽名或捺指印。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應在記錄上注明。
《扣押物品清單》應填寫兩份,一份交被搜查人或者家屬;一份存入預審卷宗。
第十四條 對逮捕的犯人需要取保候?qū)彽臅r候,預審部門應當寫出書面報告,經(jīng)縣或縣以上公安機關領導人批準,并令保證人遞交“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