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訴訟細節(jié)你知道多少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zhí)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chǎn)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民商事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20個民商事訴訟細節(jié)
1.立案時以原告訴狀中確定的房屋、車輛價值收取訴訟費。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車輛等或者知識產(chǎn)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額。[《民訴法解釋》第198條]
2.勝訴方已經(jīng)預交的訴訟費可以讓法院退還,不用申請強制執(zhí)行。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法院應當退還。[《民訴法解釋》第207條]
3.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甚至電話,法院也能立案。
民商事訴訟細節(jié)你知道多少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民訴法解釋》第209條]
4.代理人可以沒有授權委托書。
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可以當場口頭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記入筆錄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權委托書。[《民訴法解釋》第89條]
5. 不是誰都能當訴訟代理人。
律師、近親屬、單位工作人員和特定單位推薦的人才能成為訴訟代理人。[《民訴法》第58條]
6.即便有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民訴法解釋》第110條]
7.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不能光有單位公章。
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作為證據(jù),除了應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外,還應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注意這里要求是負責人、證明制作人這兩類人都要簽名或蓋章。[《民訴法解釋》第115條]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種通知、文件可以只送達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民訴法解釋》第132條]
9.當事人留給法院的聯(lián)系方式,整個訴訟程序都有效。
當事人在上訴、再審、執(zhí)行時沒有書面變更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的,其在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的送達地址。[《民訴法解釋》第137條]
10.簡易程序不得采用公告送達。
法院電話、快遞、上門都聯(lián)系不到被告時,就會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前必須先轉為普通程序。[《民訴法解釋》第140條]
11.法院收取證據(jù)應出具收據(jù)。
當事人把證據(jù)交給法官時,特別是借條、欠條、銀行單據(jù)、合同等證據(jù)原件時,請務必要收據(jù)。[《民訴法》第66條]
12.簡易程序審理的、以調解或者撤訴方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或者以當事人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5-16條]
13.二審按照不服一審判決的數(shù)額交納訴訟費。
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不是按照一審案件受理費的數(shù)額(簡易程序是2倍)繳納二審訴訟費。[《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17條]
14.逾期提交證據(jù),應賠償對方由此產(chǎn)生的費用。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jù)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訴法解釋》第102條]
15.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否則就會喪失證人資格。[《民訴證據(jù)規(guī)定》第58條]
16.超過審限的四種情況。
審限是指法院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鑒定、當事人和解、管轄權異議(爭議)的期間不包括在內。[《民訴法解釋》第243條]
17.上訴期各算各的。
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院文書之日起計算。[《民訴法解釋》第244條]
18.當事人可以約定讓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約定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訴法》第157條]
19.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得反悔。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民訴法解釋》第342條]
20.法院調解過程不公開。
法院主持調解時,您可以讓旁聽人員退場。[《民訴法解釋第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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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訴訟任務
(1)保護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的權利;
(2)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商事案件;
(3)確認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訴訟權利
(1) 提起訴訟的權利與反駁訴訟或提起反訴的權利;
(2) 委托代理人的權利;
(3) 申請回避的權利;
(4) 收集和提供證據(jù)的權利;
(5) 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6) 選擇調解的權利;
(7) 自行和解的權利;
(8) 申請財產(chǎn)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的權利;
(9) 提起上訴的權利;
(10)申請再審的權利;
(11)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
(12)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2、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被告對自己的反駁理由負有舉證義務;
3、自覺遵守訴訟秩序,聽從法庭指導;
4、自覺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 調解書和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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