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制度簡介
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nèi)服官和被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別。內(nèi)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nèi)廷事務官。下面是有商朝的制度,歡迎參閱。
商朝的制度軍隊建制
商朝的軍事制度在甲骨卜辭中有較多的記載。如“□方出,王自征”(《柏根氏舊藏甲骨卜辭》.25)、“□王自征人方”(《殷契粹編》.1185)等卜辭表明,商王是最高軍事統(tǒng)帥,有時親自出征。王室婦女,不但是商王的配偶,也是商朝的戰(zhàn)將,封臣和同僚,商朝的女性擁有很高的地位。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是一名女,曾率軍出征。高級軍事領導職務由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擔任,而商朝有很多女官。他們平時治民,戰(zhàn)時領兵。甲骨文中常有“□”、“□”、“射”、“戍”等名號出現(xiàn),可能表明當時軍隊成員已有不同的職守。士卒由貴族和平民充當,平時要練習射、御;并以田獵的形式進行演習。
“王登人五千征土方”(《殷墟書契后編》上.31.5)等卜辭說明,戰(zhàn)時常根據(jù)需要進行“登人”(征兵),一次征發(fā)1000、3000或5000人,也有超過1萬人的。兵以庶民為主,奴隸多擔任雜役。
商朝除王室擁有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或各方國也商朝青銅武器矛頭。都掌握相當數(shù)量的軍隊。“王其令五族戍□”(《殷契粹編》.1149)、“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葉王事”(《殷墟書契續(xù)編》.5.2.2)等卜辭表明,這些宗族或方國的軍隊須聽從商王的調(diào)遣。商朝軍隊有步卒和車兵,作戰(zhàn)方式以車戰(zhàn)為主。戰(zhàn)車一般由兩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駕車,居左者持弓,居右者執(zhí)戈。車下隨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現(xiàn)過“步伐”的記載,可能表明當時有獨立的步兵隊伍。“王作三師右中左”(《殷契粹編》.597)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可能是師。“登百射”(《甲骨文合集》.5760)、“左右中人三百”(《殷墟書契前編》.3.31.2)、“王令三百射”(《殷墟文字乙編》.4615)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組織可能以100人為基層單位,300人為中級單位,并有右、中、左的區(qū)分。
商朝的制度官制
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nèi)服官和被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別。
內(nèi)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nèi)廷事務官。最高的政務官,是協(xié)助商王決策的“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tǒng)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的一種尊貴職稱、并不常設。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禱鬼神的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nèi)史),武官之長的師長,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內(nèi)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的司工,掌糧食收藏的嗇,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獵的獸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車的車正,為商王御車的服(又稱仆、御),侍衛(wèi)武官亞,衛(wèi)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有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wèi)邊境的衛(wèi)。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的同時,還有勞役租“助”,就是要求農(nóng)人助耕公田(籍田),收獲皆為統(tǒng)治者所得,其比例約占農(nóng)人收獲的十分之一。殷紂王加征賦稅,用以充實鹿臺和巨橋。商朝的政治理念是神權觀念籠罩下的政治思想,商代統(tǒng)治者「尚鬼」、「尊神」。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則,就是依據(jù)上帝鬼神的意志治理國家。
商朝的制度法律
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fā)展,更加強調(diào)“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即“下帝”也稱天子。
因此,執(zhí)行占卜的神職人員——巫,史等,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權神授觀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與“神”的名義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朕不食語。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義對夏進行討伐。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從商”,這一論斷從一側面反映出商朝法制應該比較成熟了。
《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與夏朝一樣,它也是后繼者為了紀念湯,而以湯來命名他們的法典。
除了《湯刑》外,還有《甘誓》 《盤庚》 《伊訓》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商朝的制度土地
商殷時期的每一個別的公社農(nóng)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于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nóng)民的剩余勞動也就屬于這個最高統(tǒng)一體。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nóng)民的剩余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xiàn)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的“惟助為有公田”、“同養(yǎng)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變而來,“同養(yǎng)公田”就是說公社的“公田”由公社農(nóng)民來集體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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